患有“小三阳”的学生阿华(化名)长期在联翔学校寄宿就读,后因肝癌晚期去世,其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未定期给阿华进行体检,才导致了阿华因病去世。后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寄宿学生因肝癌去世
徐某、苏某为阿华的父母。1995年出生的阿华自出生时即患有“小三阳”。2005年8月31日,徐某与联翔学校签订《新生入学协议书》,约定联翔学校录取阿华在其学校小学三年级就读;入学时,徐某缴清第一学年费用32600元,从第二年开始按每学年3000元学费、每月350元生活费的标准交费;就读期间,联翔学校有义务保障阿华的人身安全。2011年7月,阿华至福建省福清市城头卫生院开展血清化验,未显异常。2012年8月17日,阿华突感肝部不适,至福清市医院和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做检查,诊断结果为肝癌。2012年8月至同年10月期间,阿华先后两次至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治疗。2012年12月6日,阿华病故。其后,徐某、苏某要求联翔学校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联翔学校赔偿医疗费、学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合计529351.3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联翔学校2012年11月5日出具证明,称“2005年8月31日,本校学生阿华作为新生入学时,其患有‘小三阳’病,在校一段时间学习、生活期间,身体始终健康正常,未发现异常情况”。
特定疾病学生未进行体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联翔学校于2012年11月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其自阿华入学时就知晓其患有“小三阳”,为特定疾病学生,联翔学校属于寄宿制学校,对患有特定疾病的阿华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肝功能检查,但其在阿华入学期间从未进行过任何体检,甚至连健康档案也未建立,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
法院认为,阿华因患肝癌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为所患的疾病,但定期检查、早日发现,能够大大提高救治的概率或延长寿命,联翔学校在阿华就读期间未能定期开展肝功能项目体检的过错,对阿华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此外,徐某、苏某作为阿华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更加谨慎的监护义务,定期对其进行专项体检,徐某、苏某仅在2011年7月带阿华至福清市城头卫生院开展血清化验,对于未能及时发现阿华患肝癌,存在一定的监护过错。综合阿华死亡的原因及过错的比例,原审法院酌情认定联翔学校应对阿华的死亡承担30%的过错责任。
经法院酌定,联翔学校应赔偿徐某和苏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2843.94元。
双方均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徐某、苏某不服原审判决,向中山中院提起上诉,徐某和苏某认为原审判决联翔学校承担30%过错责任太轻,联翔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联翔学校尽到定期检查义务,最不济也可延长阿华的生命,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联翔学校承担阿华死亡60%的责任,同时退还阿华全部学费82250元。
联翔学校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阿华所患疾病完全是其自身肌体原因造成的,非学校过错所致。且《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没有强制规定学校对患“小三阳”学生开展每年一次肝功能检查。同时,阿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肝癌晚期,该疾病早期无明显临床症状和体征,因而不易被发现。所以,即使联翔学校安排体检,也不一定能发现该疾病,更谈不上治疗。
中山中院认为:原审法院综合阿华的死亡原因及过错比例,认定联翔学校应对阿华死亡承担3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妥,徐某和苏某主张联翔学校承担60%的过错责任,法院不予采纳。至于徐某、苏某上诉主张联翔学校退还阿华学费88250元,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徐某和苏某应另循途径解决。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记者张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