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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生育假 生一孩还能不能享受?
2015-12-24 10:46:00
 

  成都商报记者

  韩利 北京报道

  核心提示

  修正案草案将原条文中有关晚婚晚育可获延长假奖励等相关规定删除,取而代之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这种提法实际上意味着生育一个子女不能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但也有人认为,这是统一延长了生育假。

  延长生育假奖励是生一胎就有,还是二孩才有?独生子女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修正案中如何体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虽然只涉及到7个法律条文的修改,但因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草案自公布之初就引发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也针对这些热点问题发表了意见。

  延长生育假福利 现在谁能享受?

  产生一个疑问

  法律拟变动①

  修正案草案将原条文中有关晚婚晚育可获延长假奖励等相关规定删除,取而代之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延长生育假的改动,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有不同的理解:生一胎就能延长生育假,还是生了二孩才有呢?

  难道生一个不享受延长假?

  ——周天鸿委员的理解

  周天鸿委员认为,这种提法实际上意味着生育一个子女不能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我个人认为,生一个子女也应该继续享受相应的奖励和待遇,不应当将生一个子女和两个子女的政策割裂开”。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王志学也是如此理解的。他建议不要修改关于晚婚晚育假奖励的相关条款,“现在修改以后变成对生育两个孩子的奖励,仅从字面上理解,就排除了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奖励了。”

  应该是统一延长了生育假

  ——陈喜庆委员的理解

  罗亮权委员建议该条款应明确提出“应享受生育假90天的待遇,不影响其他福利”。他认为,现在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二胎,所以不是延长,“而是应该享受了”。

  陈喜庆委员则理解为是统一延长了生育假。他建议把条款中的“奖励”去掉,“修改之前延长生育假适用部分晚婚晚育的夫妻,因为当时要鼓励少育,所以采取延长生育假的办法。修改以后还写这个词,就变成了适用于所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实际上等于统一延长了生育假,因为已经没有需要鼓励的情形了,所以规定其获得生育假的权利即可”。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被删 那失独后他们该找谁?

  引出一个意见

  法律拟变动②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相关规定。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在作说明时表示,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执行。

  在分组审议中,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反对直接删除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相关规定,他们建议应该保留相关条款中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内容,以确保法律的延续性。

  “我坚决反对删掉”

  ——许振超委员

  许振超委员非常直接地表明了态度,“真要出现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情况,父母去找谁求助?找政府,没有法律依据,找计生委?所以我建议不能删”。

  杜黎明委员表示,对于养老存在困难的独生子女父母,尤其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父母,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政策法律层面上,“删除都是不合适的”,应当继续予以帮扶。

  不但不能删,还要强化

  ——陈国令委员

  陈国令委员则认为不但不能删,还要强化,要出台具体规定来保护弱势群体。

  陈昌智副委员长也认为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是应该的,“我们现在提倡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孩了,那么对于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必要的帮助,我认为是不应该的。是响应以前的政策,才有了独生子女的家庭。对于独生子女,一户只有一个小孩,出现了意外的伤残,政府还是应该帮助”。

  禁止任何形式代孕?这样“一刀切”该不该?

  引发一场讨论

  法律拟变动③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相关条款。

  这一条款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很多人在分组审议发言时都表示“简单用一句话禁止、否定,作为法律来讲不合适”。

  有些家庭需要政府帮助

  ——孙晓梅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表示,代孕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育权,“在2014年我在做全国失独家庭调研中,发现失独家庭在失去孩子以后,有些家庭需要政府帮助他们再生一个孩子”。她表示,“对代孕的概念,在什么情况下合法,什么情况下违法,谁来监督,包括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造成社会上的混乱”。

  邓昌友委员也认为不能“一刀切”,“是不是可以改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或者双方都没有生育能力,经过医疗卫生部门的检验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还是可以代孕的,应给他们留出空间,给予关爱”。

  这个问题应该缓一缓

  ——朱发忠委员

  严以新委员就表示,这次修正案草案主要是开放二孩,“为什么加上这条,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值得商榷”。朱发忠委员也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围绕放开二孩的事,“其他的问题缓一缓”。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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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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