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近日表示,将制定实施1亿非城镇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这是有序化解商品房库存的思路之一,同时还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其要旨是把商品房去库存与户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加快农民工市民化。
中国的新型城镇化、农民工市民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三位一体,相互促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数亿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为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但在户籍制度藩篱下,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未能获得市民待遇。在商品房去库存的背景下,鼓励进城务工人员购房或租房,同时将市民待遇给予他们,是务实的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结合不是捆绑。一些城市过去将买房作为落户的条件,在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这种地方政策不宜再实施。进城务工人员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作出巨大贡献,也是所在城市的纳税人,市民化是他们应得的回报,也是中国现代化大势所趋。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理由设置前提条件。
社会上有一种担心,怕进城务工人员被当成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工具”。进城务工人员买房子的需要是存在的,这种需求可能还很大,以政策引导是可以的,但主要应当是给予进城务工人员完整的市民待遇,使他们产生在城市安居乐业的稳定预期。刺激他们的购房需求,有可能向市场发出错误的信号,带来新的商品房库存。
让1亿非城镇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这1亿之众的首选对象,应该还是那些早就进城经商、务工的原农村居民。这些人有一技之长,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他们最大的问题不是住房,而是身份焦虑。也有城市称呼他们是“新市民”,但作为“新市民”,他们无法享受与“老市民”同等的、完整的权利。这种市民身份的不平等与不确定性,使他们在内心深处有种漂泊、无根的感觉,这无疑消解了很多人的安居意愿。
农民工市民化与商品房去库存,结合得好,是两得其利。但这种结合,有价值逻辑的顺序,应该是因为要让他们市民化,城市需要创造条件满足居者有其屋的愿望,而不应是买了商品房,才给他们市民待遇。一个进城做生意的农民,或许买得起商品房,一个进城扫马路的农民,可能永远都难有这个能力,我们不能说做生意的比扫马路的贡献更大,更应该市民化。如果将买房与市民化简单捆绑,显然有违公平,也不是国家推行农民工市民化的初衷。
进城务工人员是财富蛋糕的创造者,我们不应当把他们视同“工具”,而应当更多地回馈他们,让城市成为他们的家。商品房去库存属于经济范畴,而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更多地涉及社会进步,关乎公平正义。实现城乡居民平权很重要,这是城市对农村的一种历史性道义责任。
给进城务工人员平等的权利,不能以购房为前提。他们愿意买房,当然是好事一桩。如果他们买不起房,或者不想买房,城市也应当通过开放公租房租赁等,帮助他们在城市安居乐业。(杨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