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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家庭暴力应明确包含“性暴力”
2015-12-23 11:06:00
 

  12月21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多位常委会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草案二审稿作了较好的修改,建议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前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构,删除总则中“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意愿”的规定。

  家庭暴力应明确包含性暴力

  相较于一审稿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除了身体暴力,二审稿第一条明确家庭暴力包含家庭成员之间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

  “第一条的概念应该加入‘性暴力’,这是最关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说,因为性暴力不同于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性暴力伤害的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即性自主权,并非所有的性暴力都会造成身体的伤害后果。”

  张平委员也认为“性暴力”应该加进去。“只涉及身体的侵害还是不够的,特别是在社会上、法庭上,夫妻之间、家庭之间的性暴力很难界定、取证和认定,因此要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全面保护,应该加进这一条。”

  前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应适用反家庭暴力法

  二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扩展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适用范围。

  吕祖善委员建议在“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后增加“以及前配偶”。吕祖善委员在调研中发现,前配偶由于住房等原因没有分开的,现在在离婚家庭里比例不小,这些人虽然没有共同生活,但在一个屋檐下面,会经常发生暴力侵害。

  “前配偶是一个特殊群体,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但他们之间由于曾经具有婚姻关系而具有类似于家庭成员的密切关系。”徐谦说,实践中,离婚了还反复纠缠甚至对前配偶实施身体、精神、性侵害的情况时常发生。有的即使分别居住,由于具有子女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密切接触,这些现实问题常常给加害人造成可乘之机。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明确执行机构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是保证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一环。二审稿增加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执行的相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在人身保护令当中我们不知道哪个部门负责强制执行,这是一个特别要注意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说,如果人身保护令没有强制执行措施,法官发出保护令的积极性会减弱。

  “反家暴法没有武装起来,没有‘牙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创新,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没有写明执行主体,协助执行就无从谈起。如果不把执行机构落实,那么操作性就有问题。建议两种方案,一是单独写一条,“人身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执行”。二是如果法院执行不了,就直接写公安机关执行。

  应删除“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愿”的规定

  二审稿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多位常委会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愿”的规定应删除。

  多位委员认为,考虑到受害人、加害人的特殊关系,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比较难。比如受害人是幼儿的,他(她)是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的。还有一种情况是不敢表达,比如妇女受到家暴,但她还想维持婚姻关系的,就是希望邻里、亲戚朋友或有关组织警示他一下,只要收敛了就行,不一定要求对加害人重处罚。所以建议去掉“尊重受害人意愿”。

  二审稿增加了紧急安置制度,“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郑功成委员认为,增加这一款是必要的,从最终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来讲,应当由公安部门强制带离并将受害人护送到监护或救助机构。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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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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