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新媒体专电(记者张晓龙、高洁、朱国亮)订票信息、购票记录、身份证号均无法成为证明自己购买过火车票的证据。近日,旅客罗先生遭遇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后被要求全额补票,深感冤枉的罗先生力图通过法律途径找回“公道”,却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定一审败诉。消息一出,很多网友疑惑不解,已经实行“实名制”的火车票为何仍然“丢不起”?
乘客喊冤:“二次购票”太不合理
据媒体报道,罗先生在12306网站上购买了一张从南京南站前往无锡站的高铁车票,在出站时发现纸质车票遗失。为此,罗先生向检票人员出示了身份证、12306网站发送到他手机上的订票信息以证明自己确实买过票了。但检票人员并不认可罗先生的说法,罗先生只能在补交车票全款后才得以出站。
乘了一次车,花了两份钱的罗先生认为铁路部门“二次购票”的要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补票款。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因自身疏忽丢失车票的原告,出站时无法出示有效客票,未能充分履行旅客运输合同约定、同时也是法律规定义务,自身存在过错,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就在此前,与罗先生拥有类似遭遇的湖南省长沙市的何奎却得到了一个不同的判决结果。受理何奎案的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不同。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定乘客何奎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因而判决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武广公司)向何奎退还补票票款。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时候基层工作人员并非完全不“通融”。一些无法及时换取纸质车票的乘客在出示相关购票信息后也得以放行,乘客甚至可以在某些车站直接刷本人购票时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检票进出。
铁路部门:出票后纸质车票是唯一的乘车凭证
记者采访多地铁路局开车后乘客发现车票遗失的处理办法,得到的回应均是按照铁路总局的规定处理。记者拨通了12306客服中心电话进行咨询,客服人员告知记者:“按现行规定,出票后,纸质车票就是唯一的乘车凭证。除了纸质车票外,身份证、手机短信以及邮件等均不能视为有效乘车凭证。”12306网站相关信息显示“旅客购票后乘车前未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手续或者乘车后丢失车票的,应当另行购票。”按照目前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像罗先生这种在乘车后丢失了车票的乘客,已经错过了挂失补办的机会,工作人员要求其“二次购票”倒也有规可依。
12306网站发布的另一条规定,告知了遗失纸质车票的乘客如何避免损失。规定指出,可“不晚于票面发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然而,这个办法并不适用于检票进站后、甚至到达目的地准备检票出站时才发现车票遗失的“罗先生们”。除了“另行购票”,就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吗?对于铁路系统有关部门、官方购票网站是否存储有乘客使用身份证购票记录等问题,12306的客服人员没有给出正面答复。
一位在铁路部门工作多年的员工告诉记者,“丢失车票这事儿乘客自己当然负有责任,尽管现在都实名制购票,但是地方铁路局后台无法从技术层面有效核对。”
法律人士:相关规定应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北京腾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宋维强指出,铁路部门要求乘客重新购票的依据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该规定是在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的背景下制定的,在当时具备其合理性,但在全面实行实名制购票的今天,铁路运输部门已可事先查证旅客是否购票。因此,该规定已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
宋维强还认为,根据《铁路法》第十四条: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可以看出,铁路法授权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补票只限于无车票即未购票及持失效车票如过期票等两种情况,在旅客有证据证明车票丢失的情况下,车票丢失不等于无车票。”
“明明有证据证明已经购买车票,铁路部门要求乘客重新购票的做法,既无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潘昌新说。
“铁路运输在高速发展,给百姓带来更多便利。相关规定也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该改改了。”潘昌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