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乡镇人大主席团职权、细化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内容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12月18日召开的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2010年两次修正。此次修订更有诸多条款走在全国前列,《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乡镇人大及主席团的职权、细化了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内容,为更好发挥基层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撑。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新部署,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乡镇人大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决算方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关方面的内容,还明确提出乡镇人大主席应当提名为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为了让全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规范开展工作、有效行使职权,新修订的《条例》要求,乡镇人大主席团一般由7人至9人组成,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每3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并明确了主席团的9项职权。
新修订的《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内容,明确代表根据本级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人大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参加本级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向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