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12月19日电 (记者 崔佳明)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苏州虎丘区村民范木根故意伤害案依法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前在今年5月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范木根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2013年12月3日10时许,陆某等人受柳某指派到范木根的待拆迁房屋处,纠缠范木根商谈动迁事宜。但就在范木根夫妇想要离开现场时,遭到陆某和随后赶到的柳某、胡其、吴某等人的拉扯阻拦,在柳某率先打了范木根一记耳光后,范木根拔出藏于腰间的尖刀,陆某、胡某、吴某则拿出事先准备的金属伸缩棍追打范木根,范木根退让间持刀捅刺胡某胸部一刀,随后柳某持手提包击打范木根头部,落地时不慎滑落路边水塘,范木根即持刀跟下水塘,往柳某右腰部、腹部各捅刺一刀,致胡某、柳某死亡。在冲突中,范木根妻子顾某右手手臂骨折,范木根头部及其子范某左眼外侧均被打致轻微伤。
该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被告人范木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范木根及部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经书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范木根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亦无不当。12月18日江苏省高级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