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央财政将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安排奖励资金。获得奖励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二是配套政策全面,要建立新能源汽车工作推进机制,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等。三是市场公平开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等。
据悉,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相关领域。奖励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励资金获得的越多。奖励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