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堂吉伟德
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但他认为手机上有订票信息,可确认已买过票,不过火车站还是要求他补交票款。为此,罗某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14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罗某退还补票款的请求。对此,罗某表示将上诉。(12月15日《现代快报》)
为何要求乘客丢票后补票,铁路部门的理由是,乘客提供的信息资料不是真正的购票凭据,无法像正式票据那样具有证明性;对车票的使用情况,自己也无法进行有效的跟踪,并给铁路部门带来了极大的成本。同时自己在官方网站进行了安全性提示,履行了应有责任,所有的过错皆在于乘客一方,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当。
这样的说法,如果在非实名制的情况下,当然有其不可忽略的客观性,同时从责权对等的原则来看,铁路部门当然可以以此为自己开脱。不过,如果从纯粹的技术层面,权利保护以及服务要求来看,铁路部门的说法显然又难以立足。
从技术上来看,尽管乘客提供的旅客购票通知并非纯粹的车票,不过其显示的信息真实性,却可以进行有效的验证,不能以“难以处理”作为不予采纳的理由;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说,乘客与铁路部门在权利上并不对等,在取证上也存在很大的难度,因而需要践行相应的责任倒置的原则。从服务的要求上来看,为乘客提供周到的服务,本就是铁路营运部门应有的基本责任,其间就应包括乘客的车票丢失之后,采取何种办法进行有效的补救。
连复杂如高考的准考证丢失,都可以有相应的应急机制和替代方案,那么简单的车票遗失,显然在技术上更容易解决,而不是粗暴要求其重新购票,并因为双重支出而造成损失。
若不能基于公正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会造成对权利的伤害,并对行业垄断下的霸王条款变相保护,更重要的是,由此带来的司法公平性破坏,会让公众的法治信任度下降。
去年4月2日,长沙市民何奎因在车上遗失火车票,出站时被要求补票,何奎随后将运营商广铁集团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补票票款,法院对此给予了支持,并在判决书明确指出“实名制购票情况下纸质车票不是唯一凭证”。不难看出,此案对于解决火车票遗失的责任,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只是我国未采用判例法司法模式,前案不具有可复制性,使得维权者既无以凭此作为依据,也无法让铁路部门引以为戒,可谓一种遗憾。基此于,由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用司法建议推动完善补票规则,当为目前的优先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