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萧县一男子在酒后跑到“相好”家亲热后觉得不“尽兴”,又跑上楼,强奸了“相好”的儿媳。萧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然而被告人上诉称没有强奸被害人。日前,该案件在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3月3日凌晨,宿州市萧县人小敏在家睡觉时,突然看到床头站着一个人。“一个男的满身酒气,掐住我的脖子不让我说话,威胁我再说话就把我的孩子扔下楼。”就这样,小敏被男子强奸了。
报案后,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经鉴定精斑为高鹏所有。据了解,高鹏与小敏是同村人,通过网络认识了其婆婆孙兰,并发展了不正当关系。今年3月2日晚上,高鹏喝完酒后来到孙兰家,与孙兰亲热后觉得不尽兴,他来到了孙兰家二楼,又强奸了小敏。
萧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鹏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但高鹏狡辩称自己没有强奸,进行上诉。日前,该案件在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