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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宣判现场。京华时报记者欧阳晓菲摄
今年3月8日上午,李某驾驶套牌的红色奇瑞轿车行驶至西城区西二环主路天宁寺桥内环时,遇交警检查,拒不下车并强行逃离。在西单路口,李某又驾车冲撞警车,并闯红灯逃逸,后在西城区六部口附近被截停(本报曾多次报道)。昨日,此案在西城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现场 冲旁听席喊了声“妈”
昨日上午9时40分,个头不高、身着白色长袖T恤和灰色裤子的李某被两名法警带入法庭。一进法庭,李某的脚步明显加快,并用目光迅速扫过旁听席,最终落到了前来旁听的四位家属身上。“妈。”李某小声嘟囔了一句。
此前,李某的辩护律师曾表示,李某出事后,家里赶紧把承包田转包出去,并用得来的几万元钱赔偿被害人损失,以求李某能得到轻判,“受害方的两个车主,一个收了1万元钱,一个收了7500元。”
当李某在法庭中央站定后,法官宣布开庭,并宣读判决书,李某此时低下了头,手一直拉着自己的衣角。
法院认为,李某在城市道路上驾车冲闯关卡、冲撞拦截警车、冲闯红色信号灯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鉴于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代为对受害车辆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宣判 听判后未表示上诉否
在庭审时,李某的辩护人曾当庭提交了百度地图测距图、案发路线勘查视频等材料,证明李某在案发时行驶速度并未超速。
法院认为,案发路线勘查视频系事后辩护人进行的勘查,不能准确反映案发当时李某的行驶速度和行驶情况,仅能作为一般驾驶情况参考,且与本案指控犯罪事实无直接关联。
此外,李某辩护人所提其在第一起犯罪事实应当定性为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李某拒不接受交警检查,驾车冲闯交警关卡,在交警追赶过程中冲撞警车,在西单路口闯红灯等行为,不仅妨害了交警依法执行公务,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李某未明确是否上诉。
释法 一行为犯俩罪择重罚
李某驾车闯卡、冲撞警车,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案发时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根据判决,似乎并未体现李某的这一行为?
对此,该案的主审法官、西城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孟丽娟介绍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的个人目的和动机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李某驾车冲闯关卡、冲撞警车的行为,不仅阻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同时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的安全。实际上,李某的这一系列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但是根据刑法的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合议庭决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情回放
今年3月8日上午10时55分,李某驾驶套牌的红色奇瑞轿车行驶至西二环天宁寺桥上时,遇交警检查,李某拒不下车,在撞损一旁的社会车辆后强行逃离现场。
此后,李某驾车在长安街西单路口冲撞拦截的警车,并闯红灯逃逸,后在西城区六部口附近被截停。李某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李某共造成两辆社会车辆及1辆警车损坏,两名交警受轻微伤。
此外,检方指控李某于去年2月24日,在马驹桥镇北门口村某公寓门前,因故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持酒瓶殴打张某,致对方轻伤。
今年11月20日,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在法庭上,李某表示认罪,并解释称,闯卡是因为害怕警察,“我不是套牌车嘛,看见警察就慌了。”李某说,轿车是他本人的,原本挂着天津号牌,“套的是朋友的北京车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