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漳平12月15日电 (陈立烽 俞玮钰)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15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王某故意杀人,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不承担刑事责任,被依法决定强制医疗。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程序案件。
2015年4月21日5时许,在位于漳平市西园镇西园村家中一楼杂物间内,王某将一把之前购买的剪刀及一把砍柴刀装在一旅行包内,后提着该包步行至余某某猪舍。王某从猪舍大门进入猪舍,在一墙洞边坐在地上等候余某某。
趁余某某到猪舍喂猪至通道中部时,王某上前先用砍柴刀刀背敲打余某某头部右侧面,致余某某倒地,再用剪刀捅余某某的脖子侧面及胸部两边、后腰部等处,致余某某死亡。
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2015年6月8日作出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害人家属对该鉴定表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10月14日作出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疾病处于发病期,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王某实施强制医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王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涉及暴力性犯罪,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据此,法院作出对其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