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并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医疗程序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又进一步明确了强制医疗的执行由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具体负责。从目前来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存在三大难点。
一是执行主体及程序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5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但什么机构是强制医疗机构,法律并没有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仅负责将被强制医疗人送交相关精神病医院,但公安机关应该多长时间内送交、强制医疗机构如何确定与变更、强制医疗费用如何承担等,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检察机关监督对象不清。二是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缺乏工作细则。实践中,有的检察院每隔半个月开展1次监督,有的全程只开展1次监督;有的逐项检查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相关精神病医院的履职情况,有的仅简单查看被强制医疗人是否被殴打、虐待;有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有的向相关精神病医院提出纠正意见,做法不尽相同。三是监督队伍薄弱。如,江苏省某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有47人,承担着7个看守所、3个监狱的派驻检察工作和9个县区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还承担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项新增职能,很难顾及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据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健全完善强制医疗刑事执行监督工作。
一是构建公安机关负责下的两级执行体制。具体在每个省建立省级安康医院,负责重症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在每个地级市建立安康医院分院或者成立强制医疗执行所,负责一般程度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公安部门均负责管理和安全戒备。同时,组建专门的强制医疗司法队伍,由熟悉强制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工作者履行强制医疗接收、诊断评估、报请解除等相关法律职责,实行基本医疗费用由国家医保体系承担,强制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由国家财政部门参照服刑人员或者看守所在押人员标准拨付。
二是出台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办法。安康医院实行派驻检察,可参照监狱派驻检察,由市一级检察院派驻。对强制医疗场所实行巡回检察,由执行地所在的县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明确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时限、频次、方式方法、纠正违法情形以及查办和预防强制医疗执行职务犯罪等情形。
三是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队伍,提升监督能力。优化现有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结构,加强人员的轮岗交流和培训,建立同步监督机制,注意利用现有和不断发展的网络信息手段,与法院、公安、强制医疗相关精神病医院等对强制医疗信息实时互联互通,确保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