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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泳池溺亡 之前签责任自负承诺书不算数
2015-12-13 08:53:00
 

  签了责任自负承诺书 溺亡后泳池是否担责

  重庆晚报讯 冬泳者参加冬泳活动承诺责任自负,不会因任何理由要求泳池经营者某学校赔偿,但游泳中却因溺水身亡,该承诺是否有效?日前,市五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该安全承诺书免除学校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判决重庆某中学承担3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18万余元。

  2010年1月1日,重庆某中学与市冬泳协会签订《关于冬泳健身锻炼安全责任自负的协议》,约定冬泳者在游泳中如果发生任何意外伤害事故,都由本人负责;不得因任何理由向学校追究、赔偿等责任(因为学校收取冬泳者的费用较低,不可能雇佣救生人员,同时也没有必要,因冬泳者都会游泳);学校在向冬泳者卖游泳年票或半年票时,每人必须填写安全自负承诺书等。

  今年4月2日,林女士的丈夫代其填表,代为签署安全承诺书,承诺游泳中发生任何意外伤害事故,愿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并向重庆某中学交纳450元,为林女士办了半年期游泳证。

  5月6日下午,林女士到重庆某中学游泳池游泳。15时46分,林女士滑入水底。15时50分,林女士丈夫跳入水中施救。林女士被救上岸后,游泳池工作人员及校医进行了急救。5月12日,林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

  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游泳池属于面向群众健身开放的游泳池,应当遵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配备游泳救生员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约定免除。重庆某中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未配备游泳救生员,并因此未能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未能及时对溺水的林女士进行施救,对死亡后果具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重庆某中学对林女士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

  日前,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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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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