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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鹏远华府:房子已入住 开发商催欠款
2015-12-08 14:59:00
 

业主董先生收到的催款通知。

  近日,菏泽鹏远华府小区多名业主反映,他们购买的房屋已交房近一年,却在近期收到开发商的催款通知,称他们所签购房合同与在市房管局备案不符,需补齐剩余房款,否则房屋被收回。业主质疑,他们手中的购房合同怎么会与房管局备案不符?5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逾期不交欠款,房屋将被收回

  市民董先生称,2013年2月份,他在菏泽鹏远华府小区购买了一套97 .16平米的房屋,房屋单价为3242元/平米,房款总额为315518元。他从2013年5月份开始按揭还款,按照购房合同规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然而,直到2014年5月份,仍未交房,董先生等业主向法院起诉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违约。2014年8月份,菏泽开发区法院判业主胜诉,开发商补偿业主违约金。“直到2014年12月31日,购买的房屋才交房。”董先生说,2015年8月份,经过装修,他们一家入住新房。

  11月10日,董先生下班回家时,发现自家门上张贴了小区开发商下发的催款通知。“上面称,我的购房合同已在房管局备案,而根据合同规定,我尚欠房款17622元,逾期不交,将收回我的房屋。”董先生说,对此,他很不理解,开发商交房前他已经付清了包括住房与储藏室在内的总房款,倘若没有付清,开发商怎么能交房?

  随后,董先生来到菏泽市房管局了解情况,其房屋合同在房管局的备案上,他发现自己房屋的单价每平米增加了近200元,房款总额多出了17000余元,这与开发商下发的退款通知上尚欠房款所差无几。董先生拿出自己手里的购房合同,询问房管局工作人员,对方无法解释,让他与开发商协调。

  董先生称,后来他找到小区开发商询问催款通知中17622元“欠款”的出处,开发商始终坚持董先生手中的购房合同与房管局备案不符,要求补齐差价,并未对所欠房款出处作出具体解释。

  购房合同与房管局备案对不上号

  5日上午,记者来到鹏远华府小区采访了解到,11月10日前后收到开发商催款通知的不只董先生一人,据董先生讲,他知道的就有4名业主,而这些业主手中所持有的购房合同原件在房屋单价和住房总房款上,与房管局的房屋备案信息皆不相符,且低于备案价格。

  记者从董先生提供的催款通知上看到,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与董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房产局备案,根据合同规定,董先生尚欠房款17622元,根据购房合同约定,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鹏远置业有限公司通知董先生于接到通知2日内退换此房,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当我收到通知时,也是一头雾水。”董先生称,无论是他之前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还是购房合同,房屋单价皆是3242元/平米,而在房管局备案中却是另外一个价。

  “我是11月9日收到的开发商的催款通知,上面称我欠房款27391元。”10号楼业主王女士称,她所购买的住房单价为3250元/平米,无论是在购房合同、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还是交房结算单上,房屋的单价都是3250元/平米,然而,在市房管局查询中却发现自己的房屋单价变为3553元/平米。

  董先生称,自从他收到通知后,开发商经常向他催款,要求补齐差价,还曾一度对其房屋进行停电,称要收回房屋。“由于购房合同与房管局备案信息不符,将来无法办理房产证。”董先生很是担心。

  律师说房屋价款以合同为准

  为了解事情原由,记者随董先生等业主来到鹏远华府小区售楼处,董先生对上述问题进行询问,售楼处工作人员称,董先生手中的购房合同确为他们印刷,合同中的印章也是真的,但对于购房合同与房管局备案信息为何不同,以及业主收到的催款通知,工作人员称不清楚,并让董先生拨打催款通知上的电话进行了解。

  7日上午,记者拨通了催款通知上的电话,对方称,之前与董先生等业主签订合同的公司法人为顾某,顾某去世后,他们接手鹏远华府小区,在查账时发现业主购房合同与房管局备案信息不符,欠房款,他们是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的。对于两者为何不符,对方称不清楚。

  7日上午,记者与业主董先生、王女士来到菏泽市房管局一楼服务大厅,经过查询发现,董先生房屋的备案信息单价为3423.24元/平米,房款为332602元;王女士房屋单价为3553元/平米,房款为321191元,与他们持有的购房合同皆有出入。

  信息为何不一致?房管局负责档案查询的工作人员称不清楚,让业主前往房管局开发科了解情况。随后,记者与董先生等人来到菏泽市房管局开发科,工作人员称,他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在办理房屋备案时,开发商只要具备手续材料,便可以办理。

  董先生问,房管局作为监管单位,是否对此承担一定责任?工作人员称,每天有很多人前来备案,不可能一一核实购房合同的条款,并建议,解决此事还需业主与开发商进一步协商,或起诉开发商。对于此事,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李洪观律师认为,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开发商没有对业主手中的购房合同真实性予以否认,房屋单价、款额均以合同约定为准,开发商另行主张的价款,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李洪观说,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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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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