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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民告官”6起案例 4起为行政机关败诉
2015-12-08 07:42:00
 

天津高院公布“民告官”典型案例

  6起案件中有4起为行政机关败诉

  12月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6起“民告官”典型案例。这6起案例中,4起为行政机关败诉案例,两起为行政机关胜诉案例。

  综合执法部门不履行职责败诉

  何廷波等诉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即是典型案例之一。

  2010年3月,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到上级部门转来规划部门移送查处“春钢菜市场”违法建设的材料。

  2011年1月7日,当地居民何廷波信访投诉反映“春钢菜市场”属于违法建设,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排水等问题。

  河东区综合执法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认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该局未予查处,亦未回复投诉人。

  何廷波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执法义务,依法拆除“春钢菜市场”的违法建筑,保护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其他十余名涉案违法建设相邻人亦提起诉讼请求相同的行政诉讼,形成共同诉讼。

  法院认为,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对于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具有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本案中,河东区综合执法局认可接到了上级部门转来的要求对“春钢菜市场”进行查处的材料,亦承认何廷波曾以“春钢菜市场”属于违法建设为由要求予以查处。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在接到要求查处违法建设的投诉请求后,应对请求事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作出答复。庭审中,河东区综合执法局虽然主张已经告知了何廷波处理结果,但诉讼中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何廷波不予认可,故河东区综合执法局所称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责令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驳回何廷波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案两审终审。

  本案中,规划部门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并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处理,之后该局又收到违法建设相邻人要求查处违法建设的投诉。法院经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河东区综合执法局既不能证明已经进行调查处理,也不能证明对投诉人进行了回复。

  两审法院以河东区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共同诉讼案件的审理,对于教育、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具有一定警示作用。

  适用法律存问题成败诉原因之一

  2013年4月,刘广慧利用休假时间跟随所在单位天津丰田合成有限公司前往张家界旅游。

  刘广慧在乘坐火车从北京到张家界旅游途中,站在两个中卧铺之上帮别人拿取东西时,正好火车出站,由于火车起步时的惯性,导致刘广慧从中铺摔下,造成左肘受伤。

  刘广慧向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3年12月,东丽区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广慧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刘广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东丽区社保局作出刘广慧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

  法院认为,丰田合成公司以工会名义下发书面旅游通知,对活动要求及行程作出具体安排,并提供了部分资金支持。此次旅游活动作为员工的一种福利,应视为丰田合成公司的工作范畴。丰田合成公司作为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资金提供者应对整个集体活动过程负责。因此,刘广慧参加的此次旅游系非因个人目的而自由从事的活动,其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作原因造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判决撤销东丽区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案一审生效。

  本案中,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从职工角度,具有员工福利待遇性质,且活动中要遵守单位既定活动安排,不能自由行事;从单位角度,负担活动经费,且组织这种活动有助于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单位绩效,因此,单位组织的这种旅游活动属于单位的集体活动,参加活动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立法本意、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进行综合价值判断,并以此为基础适当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作出了扩大解释,认定单位组织的旅游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该活动过程中受伤应属工伤认定范畴,实现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据了解,4起典型行政机关败诉案例集中反映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职权、事实认定、行政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主动作为打赢官司

  据记者观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6起典型案件中,有两起胜诉案例则体现了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积极作为,为交易当事人和消费者提供权利保障的积极示范作用。

  王铭与案外人白雪杨等就王铭名下的房屋达成买卖意向后,双方共同至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打印《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

  南开房管局工作人员经系统检索发现,王铭曾与另一买房人黄占云等就上述房屋打印过一份《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至今未予撤销,故拒绝为王铭与白雪杨等打印房产买卖协议和办理过户手续。

  王铭认为南开房管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开房管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为王铭与白雪杨等打印房产买卖协议。

  法院认为,按照《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和《关于停止经纪机构打印〈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的规定,房屋交易及交易资金监管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网络系统中运行。《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房地产交易信息化、网络化,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因王铭与案外人黄占云等就涉案房屋签订并打印过《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现该协议信息仍存储在私有房屋交易网络系统中,南开房管局在原交易双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删除协议信息的情况下拒绝为王铭与白雪杨等就同一房屋再次打印房产买卖协议的行为并无不当,且南开房管局根据《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告知了王铭如何解除协议并终结上次房屋过户登记程序,进而进行第二次房屋交易过户的方法。判决驳回王铭的诉讼请求。该案两审终审。

  法院认为,房屋管理部门为二手房买卖双方打印制式房产买卖协议并存储在网络中的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民事主体双方签订民事合同时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或行政强制的特性,但实质上,房屋主管部门已经通过规范性文件,将该打印协议环节设定为申请办理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只有通过该环节,才能够进行下一步的房屋登记申请、办证程序。可见,该打印协议行为,对房屋主管部门来讲,具有对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管理的行政目的,对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双方来讲,具有行政强制力。

  据此,房屋主管部门予以打印或者拒绝打印房产买卖协议的行为,对房屋买卖双方的房产转让权利义务产生着实际的影响,具备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应当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在王铭曾与另一买房人打印过一份《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且未予撤销情形下,南开房管局拒绝再次为其打印房产买卖协议的行为,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该行为应予肯定。

  在另一起行政机关胜诉案件中,工商部门作为具有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主动执法,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经营者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予以改正。

  该案判决对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主动作为、积极作为,鼓励行政机关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有力的权利保障,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本报记者 王斗斗 制图/高岳)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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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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