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12月3日电 记者杨傲多 今天闭幕的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按照“层级”和“组织活动的主体”两条主线,分四类情况对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组织工作进行了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其中,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报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宪法宣誓仪式的组织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以下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以下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以下的检察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是乡镇人大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四是地方各级“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