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郭君怡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决定,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行使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