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日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青海省格尔木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王清亮职务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清亮因受贿144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经西宁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2年,被告人王清亮在担任格尔木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格尔木市委常委、秘书长、格尔木市教育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接受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恒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请托,在格尔木市教育局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为对方提供帮助,索取和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1445万元。案发后,其亲属退缴赃款627万元。
一审判决并处没收王清亮个人财产100万元,没收在案扣押款656万元上缴国库。
西宁中院审理认为,王清亮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后果严重。在归案后和司法机关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悔罪、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