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讯问残疾犯罪嫌疑人时尽可能少用械具
法制网北京12月3日讯 (见习记者郑小琼)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保障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使用械具等方面进行具体细化。
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残疾被害人,应当告知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由于生理、心理等各方面的特殊情况,在刑事诉讼中有的存在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全或沟通表达不畅、自我维权能力较弱等情形,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介绍,这次在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还规定,对于盲、聋、哑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适宜方式进行权利告知,确保其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对于智力残疾、患精神病犯罪嫌疑人以及未成年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其法定代理人履行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残疾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残疾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另外,考虑到残疾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弱,因此明确规定讯问时应尽可能少使用械具,这些都是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出于人道的考虑,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给予的特殊对待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