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党组1日通报中央音乐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3所部属高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其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刘亚在6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违规取酬被免职,引发社会关注。
随着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纵深推进,“一手办学、一手经商”的高校领导干部也成为教育反腐的重点监督对象,这再次表明教育系统绝不允许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有存在之地的决心。
副校长兼任6家公司“独董”违规取酬126.6万
根据教育部通报,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亚在6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取酬126.6万元。
通报指出,“刘亚在经济实体中的兼职情况,未向组织报告,兼职取酬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申报,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组织纪律。”为此,教育部党组、北京市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免去其校党委常委、副校长职务,追缴其违规兼职所得。
对于高校领导干部禁止兼任独董早有明文规定。2008年,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就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其中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且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2010年,教育部又向部属高校下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明确“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公开资料显示,56岁的刘亚是对外经贸大学的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0年起担任学校副校长。其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国际金融和金融风险管理领域。记者查阅发现,刘亚兼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包括宁波银行、石嘴山银行等。
由于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等问题未能有效制止并查处,此次对外经贸大学的党委书记及校长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校宣传部门2日向新华社记者表示,目前刘亚所担任的职务由其他校领导分担,具体分工会在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公布。
“办学经商” 高校学者成上市公司选择独董“香饽饽”
对于此次处理高校领导“独董”,网友反应热烈。有网友说,现在高校教师在外兼职现象普遍,尤其是在财经类大学或是商学院,“如果没有兼任企业独董,都不好意思在学校里教书。”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从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构成看,主要是高校学者、律师、会计师、券商行业分析师、退休官员等,其中高校学者所占比例较高。据悉,一些“明星”高校的专家教授,往往是上市公司选择独董的“香饽饽”,拥有行政职务的领导更受青睐,独董年薪从几万到数十万不等。
部分高校学生认为,如果不影响上课,教师在外兼职也无可厚非,还能为学校和学生带来社会资源,但高校领导在企业兼职已有明文规定,应加强监督。
在招生过程中因受贿千万元被查处的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就曾担任7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这些企业经营内容涉及网络技术、交通、数码科技、商业银行、基金管理等多个领域。
为何上市公司偏爱高校学者?有业内人士分析,高校教师除具备专业的理论研究素质外,独董的声望和社会关系等因素也是上市公司考虑的问题,若能将一些知名学者引入麾下,对于公司来说还是一笔无形的资产。
2013年10月,中组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此后,中组部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了集中规范清理,还引发了数百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离职潮。
一位证券界人士透露,因禁令频频,有不少高校领导辞去了独董职务,但风声一过就又有人在利益之下“重操旧业”,这个现象应加强关注。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近年来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经费增多,高校领导干部一般手握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外部机构公司通过邀请其兼职,与之建立联系,通过“五花八门”的手段给予好处,就可能干扰到高校招生、基建、教学、科研等诸多环节的正常运行,甚至涉及利益输送。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此次严厉处理,就是严肃党纪、向违规兼职独董的高校领导说“不”。
“独董”屡禁不绝 高校对行政权力监管存漏洞
尽管中央和教育部三令五申,为何仍有高校领导干部越过红线,顶风违纪,在校外企业兼职牟利?屡禁不绝的背后,是高校对行政权力监管的漏洞。业内专家建议,应从根本上完善高校监督机制及行政管理机制,让外部机构企业“无空隙可钻”,防范校园腐败滋生。同时,也应根据各校实际,细化普通教职员工社会兼职和取酬规定。
此次被查处的还有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他在担任院长期间,先后在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职取酬合计人民币152.9万元、港币120万元,“虽向学校报告了兼职,但隐瞒了取酬问题”,也属违纪违规。
专家指出,虽然国家对高校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禁令明确,但对校长助理、下属二级学院领导等中层干部是否能够兼职独董,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汪玉凯认为,应持续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在实体经济中兼职的清理和监督工作,但对于不担任行政职务的高校教员,则应区别对待。“目前我国高校对学者的管理普遍采取工作量制度,在保证完成教学及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如果限制其参与社会活动,是对学者的价值、能力的浪费。高校领导干部和学者,应有两套不同体系,在兼职问题上有所区别。”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对于一些经济金融实务学科,担任一些兼职也“有助于学者了解业界前沿”。但他同时指出,高校教师如担任独董数量过多,也可能会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甚至产生利益交换。目前有个别学校规定,教师同时担任独董数量不能超过两个。
为此他建议,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高校教职工社会兼职和取酬的规定。各高校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还应根据学校和学科实际,完善自身管理规划,不能影响正常教学。兼职取酬人员必须由单位审批,并应依法依规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