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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实施《消法》:收包厢费最高可罚5万元
2015-12-01 14:20:00
 

  11月30日,记者从关于《江西省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新《实施办法》条款由原来的20条增加到76条,突破之处较多。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收取包厢费、开瓶费等不合理收费,违者最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

  不得设置“订金不退”规定

  新《实施办法》对售后服务、“七日无理由退货”等问题作了规定。

  案例:“双十一我在网上买了一套价值500元的床上用品,为抢购预付了199元订金,货到后又支付了301元。”南昌市民谢女士近日向记者反映,收到货后她发现与自己所需不符,决定退货。卖家却表示订金199元不退。理由为199元是抢购特惠产品的订金,只有成功购货才能冲抵商品费用。

  解读: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同时,根据新《实施办法》规定,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损的,属于“商品完好”,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消费者退货。

  防范预付款消费风险

  商家歇业要提前一月通知

  预付式消费已经涉及消费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是产生消费纠纷的重灾区,此次新《实施办法》在防范预付款消费风险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

  案例:近日,南昌周女士向本报反映,今年8月,她和朋友在红谷滩会展路上看到一家“巴黎一刻”面包店开业庆典,并推出限时办卡充值享优惠活动,周女士毫不犹豫办了一张卡。两个多月后的一天,周女士打算去面包店消费,发现店面大门紧闭,门上贴着转租广告。

  解读:新《实施办法》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暂停营业、歇业或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

  叫停餐饮“霸王条款”

  收包厢费开瓶费可罚1~5万元

  近年来,开瓶费、包厢费、最低消费等涉及餐饮行业的消费纠纷屡见报端。新《实施办法》对此类违法经营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最高可对经营者处以5万元的罚款。

  案例:11月21日,南昌市民李先生同2位朋友在福州路尚厨酒店进餐时,服务员强行要求每位客人支付2元餐位费。李先生曾表示要向12315投诉此事,不过该酒店并未就此取消收取该不合理费用,仍然在刷卡消费时收取了李先生6元的餐位费。

  解读:新《实施办法》规定,对强制或者误导消费者交易,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记者罗捷/文)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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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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