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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网售外卖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
2015-11-30 10:23:00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实习生何正鑫

  近年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等在便民利民的同时,也带来了食品安全隐忧。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对《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对地方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以下简称“三小”)等作出明确规定。

  打破小作坊无法可依局面

  为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2009年起,我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对点多、面广、量大且带有地方特色的‘三小’食品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昌海说,5年来,由于湖北没有出台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管理缺乏依据,导致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脏乱差的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014年8月,武汉警方查获一批总量约10.75吨用漂白粉等化工制剂泡制的“毒豆芽”。在会同食药监部门开展收网行动过程中,共打掉7个工厂式黑窝点和销售窝点,抓获嫌疑人9名。

  今年7月底,湖北恩施州鹤峰县五里乡发生中毒事件,造成4人死亡,近30人就医诊治。而事故的原因,则是参加集体聚餐饮食假酒所致。

  “‘毒豆芽’案、鹤峰假酒案等,都是无法监管的小作坊制造出来的。”李昌海指出,草案规定对小作坊和小餐饮实行有条件的许可制度,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同时设定相关的行业性禁止规定等,是适应食品安全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网售外卖需取得经营许可

  网上点餐,二十分钟“外卖”到楼下;朋友圈售卖私家秘制食品……近年来,这类餐饮行业新兴业态在方便市民的同时,也带来了食品安全隐忧。

  李昌海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无实体店铺经营管理、对外配送食品、餐饮废弃物处理等现实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近年来这方面的投诉居高不下。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守住“舌尖上的安全”,草案规定,利用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资质。

  前述经营者应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网上点了餐,不到20分钟送餐员就拎着袋子到楼下,感觉很不靠谱。”不少群众有隐忧。

  对此,草案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物,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专用封闭工具配送食物,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实践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供集体用配餐服务,应在包装显著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等基本信息,并按照规定留存样品。

  食品摊贩禁售凉荤菜散酒

  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杂乱现状,草案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明确,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仅用简单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产品,以及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纳入禁止目录名单。

  此外,草案规定,食品摊贩需到主管部门领取食品摊贩登记卡。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关部门在发放登记卡时,应当记录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住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除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外,草案还明确,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凉荤菜、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等。

  据了解,为保证实施效果,草案还设专章就违规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小作坊和小餐饮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最高可罚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摊贩超出指定区域经营者,有关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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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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