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据澎湃新闻消息,云南盐津县盐井镇一纸盖有鲜红政府印章的《关于捕杀流浪狗的通告》引发争议。
通告显示,由于盐井镇内家庭养狗之风盛行,养狗户又疏于管理,流浪狗日益增多,严重影响环境卫生且伤人事件屡屡发生,“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对无主流浪犬只、遗弃宠物狗和野狗进行捕杀”。
而且还有一条内容是,对阻碍、干扰流浪狗捕杀工作的,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我的困惑就来了,追究刑事责任可不是闹的,这应该是全国统一标准吧?是盐井镇执行的有理有据,还是盐井镇以外的所有地方都在纵容犯罪?
控狗,想必是很多市民都赞成的,但是到达目标的办法很多,当红头文件演变成“杀狗令”的时候,我们不能这样简单粗暴的解决问题。
对于流浪狗、野狗,是不是能送到动物救助站或者是动物园,让其自然死亡?而对于疯狗当然需要消灭,但是消灭的手段能不能是实施安乐死?
另外,既然选择养狗,就该对它负起责任。别图一时的新鲜养了狗,时间一长却又不管,任其流浪在外。如果你付不起责任,还是不要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