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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息日被公司派往新店上班 工作量骤增工资未上调
2015-11-25 11:26:00
 

  宦小姐原本在一家饭店担任收银员兼财务,工作时间“做一休一”,而后被公司通知在“休一”的时间里去另一家新店工作。宦小姐工作量剧增,工资却未调整,于是申请劳动仲裁。日前,上海一中院二审判令公司支付宦小姐加班工资9000余元。

  【案情回放】

  2014年1月,宦小姐在小鲜公司经营的一家饭店上班,工作安排“做一休一”。七月中旬公司新店开张,宦小姐在休息时间被安排去新店上班,每天干活的时间都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然而,公司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宦小姐遂申请仲裁,要求获得延时加班工资一万余元。仲裁委员会判令,小鲜公司支付宦小姐加班工资差额9000余元。小鲜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鲜公司表示,宦小姐的工作单位有两个,一个是本公司,另一个是天地泰公司。两家公司分属不同的劳动主体,故宦小姐在第二家店属于兼职。宦小姐则提出,两个门店都是小鲜公司安排的,两个门店所属两个公司受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上海一中院认为,小鲜公司主张宦小姐在另一地点的工作属兼职,却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据此,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以案说法】

  问: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延长工时的报酬?

  答:按照法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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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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