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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公布8起惩处“拒执”典型案例
2015-11-24 13:30:00
 

制图/武亚新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省高院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了“责令申报财产、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集中查控、悬赏执行、集中救助”等一系列活动,严厉打击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和抗拒执行行为,同时对暂时没有执行条件存在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实施救助,最大限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1月23日,省高院向社会公布了一批省内依法惩处拒绝执行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欠钱不还打法官妨碍公务被判刑

  史某与李某、王某借款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08年作出判决,被告李某、王某应偿还原告欠款、借款共计94500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史某便向凉州区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也不到庭,执行法院采取了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执行人王某与其堂哥前往法院执行局,要求解冻账户未果,二人竟然辱骂执行人员,王某甚至持拳对执行人员进行殴打,致多名法官受伤。2015年4月10日,古浪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官说法:该案被执行人王某系继承遗产后继承债务,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到法院闹事,殴打执行局法官。王某抗拒执行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尊重法律,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阻挠案件执行房客阻挠收房被拘役

  被告人罗某租赁的庆阳市西峰区的两间门面房到期,村民小组决定收回房屋,但遭罗某拒绝。该村民小组将罗某诉至西峰区人民法院,法院判罗某腾出门面房。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罗某被法院依法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多次传唤罗某,其均借故推诿拒不到庭,执行干警又多次找到罗某催促执行,并对其做了大量的辨法释理和说服工作,罗某在明知执行程序和拒执后果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并伙同其妻对执行干警谩骂、要挟阻挠案件执行。2014年7月,西峰区法院公告责令其限期腾房,公告期限届满后,罗某仍拒不执行。同年10月,法院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3月25日,西峰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罗某拘役3个月。

  法官说法:该案被执行人罗某强占他人房屋拒不腾退,不存在没有执行能力的问题。罗某在法院对其进行了大量的说理教育后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3个月,得到应有的惩罚。

  逃避判决拒付钱款肇事车主十年后落法网

  2004年12月,郝某雇佣的司机驾驶郝某的重型货车,在嘉峪关市迎宾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张某二级伤残。2006年1月,省高院终审判决郝某与司机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向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郝某在支付6.7万元后长期下落不明。之后,执行法院经调查了解到,郝某曾于2005年6月22日领取保险赔偿款21万余元,其中含第三者损失16万元;之后,又将肇事货车以1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执行法院研究认为,郝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4年11月将有关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郝某列为上网追逃对象,并迅速将其抓获。慑于法律威严,郝某在被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将剩余未履行的赔偿款本息52万余元全部支付。2015年2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法官说法:被执行人郝某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本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还将肇事车辆予以转卖,携款隐匿行踪,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郝某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时间长达10年,但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私卖法院查封房,法院依法判缓刑

  2009年6月,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由冯某偿还黄某租赁费等共计6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6月,执行人员在深圳执行此案时,发现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的楼房属小产权房,冯某于2010年年底将查封的房产私自出卖。执行人员查明冯某有财产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证据后,认为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财产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4年8月冯某被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执行人冯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偿还了黄某的全部损失,同时还偿还了另一执行案件的执行款项。景泰县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被告人冯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官说法: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该案中,被执行人冯某就是采取隐瞒的手段,将法院已查封的小产权楼房转卖他人,企图逃避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虽然最终履行了判决,但依法必须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财产继承对抗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获缓刑

  曹大、曹二与曹三等(均为化名)3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由曹三等3人给付曹大、曹二两人遗产继承份额各2.8万元。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曹大、曹二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仍逾期未主动履行义务。2012年8月27日,执行人员将曹三传唤到执行工作室,与曹大及其妻子进行协商执行事宜,曹三竟大打出手将曹大致伤。法院依法对曹三采取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其间,执行人员多次前往拘留所给曹三做思想工作让其履行义务,但曹三自始至终不同意,且态度坚决。2012年12月11日下午,执行法院在扣押曹三的重型汽车时,曹三拒不交付车辆并不停地辱骂、威胁执行人员,此后曹三也拒绝交付车辆并一直使用,致使依法查封的车辆一直处于失控状态。鉴于曹三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曹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交清了全部案件款。2015年2月3日,永昌县法院以被告人曹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法官说法:被执行人曹三拥有重型汽车一辆,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曹三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注销公司逃避执行,耍小聪明反被制裁

  2012年7月11日,酒泉市肃州区法院对原告赵某与被告甘肃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商贸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依法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共计7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商贸公司不仅不主动履行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崔某还将公司注销后下落不明。之后,法院依法追加崔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崔某在与办案人员多方查找电话联系后故意躲避,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更改了自己的名字,企图逃避执行。

  法院认为,崔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随即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5月27日,崔某在深圳落入法网。8月26日,肃州区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时,因崔某亲属主动缴纳了执行款,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以被告人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该案被执行人为逃避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谓费尽心机,但不论是他将公司注销,还是自己失踪并且改名,都不能免去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耍小聪明终究逃不脱法律制裁。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积极还款被判缓刑

  2013年10月,临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与临泽某种业有限公司(简称种业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赵某生产的15亩玉米制种果穗(约15000公斤)予以查封,交被告人保管、晾晒。同年11月27日,赵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玉米种子果穗出售及喂羊,致使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的财产灭失。临泽县法院判令被告人赵某承担种业公司各种款项共计7332.5元。案件在侦查期间,赵某将该案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由于赵某擅自处分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为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法官说法:本案被执行人赵某擅自处分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尊重法律权威,对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保管处理。

  擅自买卖被扣押物,抗拒执行受法律惩处

  2010年11月,榆中县人民法院对赵某申请执行杜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杜某、张某偿还赵某借款本息共计19万余元。之后,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杜某将法院在该案诉讼保全时从其手中依法扣押的装载机交给张某出售。张某明知该装载机是法院扣押的,仍将该装载机经中间人介绍后以14.6万元的价格予以出售。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杜某、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迅速将其抓获。慑于法律威严,杜某、张某立即履行了法院判决,案件得以执结。因两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得以从轻判处。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该案被执行人杜某、张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却非法转移、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两人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应依法予以惩戒。(兰州晨报 记者董子彪实习生张爱菲)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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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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