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反恐支队原支队长赵敏(左二) 。(资料图)
原标题:青岛市公安局反恐支队原支队长赵敏一审获刑八年半
齐鲁晚报青岛11月22日讯(记 者周衍鹏)日前,青岛市公安局反恐支队原支队长赵敏(副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赵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据通报,17年间,赵敏以 权谋私,非法收受、索取涉黑团伙头目聂磊等人所送财物达444.83万元。赵敏曾任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党工委书记、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局长、黄岛分 局局长等职务。2014年10月28日,赵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1月7日,赵敏被青岛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18天后,赵敏 被双开。
经查明,1997年至2014年,赵敏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444.8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受贿犯罪。
其中,2009年,赵敏利用担任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聂磊及其青岛全濠实业公司在崂山区午山社区拆迁中提供帮助,并为聂磊请托的人员在公安内部职级晋升中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聂磊给予的名人字画6幅,价值242.18万元。
2007年,赵敏担任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党工委书记时,还曾向港西社区书记隋某索要现金4万元,向王哥庄建筑公司经理王某索要现金9万元,用于购买崂山区中春奇石馆的崂山绿石。
2014年7月,赵敏主动到青岛市纪委交代了收受他人6幅字画的事实。同年10月21日,赵敏被双规后又如实交代了收受他人财物202.65万元的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赵敏的亲属主动退赃189.65万元,崂山区中春奇石馆刘某退缴赵敏用赃款购买的崂山绿石2块。
法院审理认为,赵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444.8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3万元,对索贿部分应从重处罚。最终,青岛市李沧区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赵敏有期徒刑八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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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聂磊拉下水的“老公安”
王永利,青岛市公安局原局长,2014年6月被判无期徒刑。杨加平,青岛市公安局原副局长,2014年9月被判无期徒刑。姜集喜,青岛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单果潍,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支队长、市南分局原局长,2015年4月被判有期徒刑20年。冯越欣,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原局长,2014年9月被判死缓。
于国铭,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原局长。
王晓青,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原副大队长。据大众日报、青岛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