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应当主动缴纳鉴定预收费用,拒绝缴纳应当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近日,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被告对借条中的签名不认可,在申请笔迹鉴定后又拒绝缴纳鉴定费用,法院最终判定被告败诉,偿还借款。11月20日,该院发布了该案详情。
2014年1月,刘某与程某共同经营咖啡厅。2014年6月,刘某决定退出经营。经二人协商,由程某退还刘某投资资金57000元。程某因现金周转困难,承诺于2015年2月15日给付该笔资金,同时向刘某出具借款金额为57000元的借条一张。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刘某多次讨要未果,后将程某诉至法院。庭审中,程某坚称未曾和刘某一起经营过咖啡厅,也未向刘某借过钱,对借条中的签字亦不认可。经法院释明,程某向法庭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书后,预留了笔迹样本,但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鉴定费用。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向法院提交程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程某辩称借条非本人签字,并向法庭申请笔迹鉴定。虽经法院释明,但仍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预交鉴定费用,则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程某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之规定,判决程某返还刘某借款57000元。(西部商报 记者 宋芳科 通讯员 张有杰 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