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阵子,永康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卷入了一场本不属于他们的纠纷。
事情起因于4年前。当时,疾控中心一位职工出于好心,给人开了一个不在场证明,还盖上了单位公章。
就是这一纸不在场证明,让疾控中心很尴尬。
帮前领导
开了一张不在场证明
这张惹争议的证明开具于2011年10月26日,内容如下:
“2009年5月17日,我中心徐某接到王某电话,说其儿子刚从美国回来,有点发烧,38℃左右。因当时正值甲流暴发流行初期,对回国人员均要进行流调,徐某对其儿子进行居家医学观察,5月17日~19日观察期间王某均在家中。”
在证明落款上,还盖了一个落款为“永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单位公章。也就是这个公章,后来为单位惹上了麻烦。
昨天下午,钱江晚报记者联系上了徐某,她承认证明是她开的。开证明时,徐某是永康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分管传染病防治,现在已退居二线。而找她开具证明的王女士,下海前曾担任永康疾控中心负责人。
徐某说,当时,王女士的儿子回国后发烧了。因为烧得不高,王女士也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于是选择在家进行医学观察。
之后一连3天,徐某每天都会去一次王女士家,给王女士的儿子量下体温。“都是下班后去的,我们住在同一个小区。”徐某说,每次去王女士家,她待的时间并不长,“三五分钟,看看人没事,就走了。”
2年后,王女士找她开证明,徐某想,自己那几天的确看到她人在家里。也没细问用途,就自己起草并开具了这张证明,又去办公室找人拿了单位公章盖了上去。
这张证明
让单位卷入纠纷
徐某没有想到,当时自己的一个举手之劳,却让单位卷入了一场纠纷。
原来,2011年,王女士找徐某开不在场证明时,她的公司因为经济纠纷被人起诉到湖北省鄂州市中院。王女士开的这张证明,是用来证明那几天她一直待在家里,作为一个说明自己不在场的辅证。
起诉王女士的是蒋先生。蒋先生认为,这张证明漏洞百出。
他的主要疑点有三方面:一、徐某不可能3天每天24小时呆在王女士家,怎么证明她一直在家;二、王女士并不是永康疾控中心的职工,疾控中心给她开不在场证明不合适;三、疾控中心无法提供医疗观察记录。
今年5月,蒋先生一审败诉。他认为,这份不在场证明是他一审败诉的重要证据。他找到永康市卫生局、永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始多方投诉,让疾控中心头疼不已。
针对这些疑问,昨天下午,徐某说,由于王女士儿子只是低烧,也没发病,所以没有入档案,无法查档。不过,她也承认,当时自己并没问这个证明的用途,在内容上也“不够严谨”。
昨天下午,永康市疾控中心主任胡元卿说,他们已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他表示,如果法院把这个证明作为证据,如果法院来函,单位可以出庭作证,协助进行情况说明。
律师说法
单位开不在场证明太糊涂
出事要担责
昨天,钱江晚报记者联系上了王女士,她说这个不在场证明并没有被法院采信。记者查看了湖北省鄂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里面没有提及这份不在场证明。
现在,蒋先生希望永康疾控中心可以出具证明,说明之前的证明无效,他觉得二审时胜算就大了。
这个不在场证明是否影响判决,记者没能联系上湖北省鄂州市中院。那么,单位开这样的证明有效力吗?一旦出事该由谁担责呢?
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立新听说这个事,很惊讶:“这种证明怎么好开的,太糊涂了,这公章是怎么保管、管理的?”贾立新说,即使为自己单位的员工,这种证明也不能开的。
他说,如果徐某个人为王女士开一张证明,倒还说得过去。不过,那也只能证明在她探视期间,王女士在家,不能证明其他时间她也在家。
他提醒,单位一定要注意保护好公章。“盖了单位的公章,就代表了单位。一旦造成了后果或损失,也要单位负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