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防城港市政协原副主席黄福明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黄福明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黄福明退的赃款人民币48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960年出生的黄福明案发前任防城港市政协副主席,此前还曾担任防城港市贸易局局长、防城港市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局长和防城港市财政局局长等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期间,黄福明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贸易局局长、防城港市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局长和防城港市财政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赵某福、覃某耀、陆某(均另案处理)贿赂共536.3万元人民币和3万美元。
法院认为,黄福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后发,黄福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能退出大部分受贿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黄福明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的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黄福明当庭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记者熊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