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龙岩11月16日电 (陈立烽 袁英)林木林地权属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能马上想到到法院起诉,但存在政府先行处理的前置程序。福建省龙岩中院16日披露,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黄国某、黄炳某、黄步某、黄集某与被告黄求某林木林地纠纷一案,法院以人民政府处理是解决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为由,裁定驳回四原告的起诉,四原告不服上诉,龙岩中院予以维持。
四原告诉称他们继承经营父辈、祖辈留下的自留山,有《社员自留山经营证》。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黄求某未经他们许可,也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其管护自留山约1.5亩,将林木砍伐后建养猪场,污染当地环境。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黄求某拆除三栋猪舍,并赔偿林木损失77700元,支付自留山使用费18万元。
被告黄求某辩称原告提供的《社员自留山经营证》与登记机构《社员自留山经营证汇总清册》记载的林权范围不一致,建造猪舍的范围是其父在1971年间开垦的荒地,没有侵犯原告的自留山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政府处理是解决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双方对林地权属争议不清,且未提供足以证明其权属的依据,本案四原告应当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各自的林权范围,待权属范围明确后,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他人是否侵权,因此驳回原告的起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