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屯昌县人民法院获悉,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未按时支付雇员曹某某工资,屯昌法院判决其支付原告曹某某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万余元,并支付曹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750元。
2012年12月1日,曹某某应聘至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职务为工程师,工资为6500元/月,当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9、10三个月,该公司每月仅支付曹某某工资1500元,曹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该公司辞职,并于当年12月11日获批。该公司一次性补发了未足额发放给原告的工资,并为其补交了各项社会保险。
曹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7万余元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9750元。
最终屯昌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据法官分析,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在雇用劳动者过程中希望通过各种办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适用。甚至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目的,通过变更劳动合同或者采取不同的用人方式雇用劳动者而不考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做法致使企业面临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据介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1、支付双倍工资;2、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3、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补缴保险金甚至会产生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后果。
因此,企业等单位在雇用劳动者的过程中,为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应当自觉适用《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