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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修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办法 抢抓72小时黄金救助期
2015-11-11 17:42:00
 

  中新网郑州11月11日电(刘鹏)“只要属于救助基金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优先垫付受害人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11日,河南省政府对外通报称,特别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72小时内黄金救助期间产生的抢救费用,由属地社会救助机构先行垫付,如超时仍需救助,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亦可继续垫付。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且受害人无能力支付相关费用的,可申请救助管理机构进行优先垫付。”11日召开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赵庆亚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据了解,早在2010年12月,河南就已出台《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截至2015年6月底,全省共累计使用救助基金3413.09万元,依法及时对1000多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了救助。但从全省救助基金整体运行情况看,存在工作推进缓慢,市县进展不均衡,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在充分考虑河南省省情和借鉴融合外省救助基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河南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赵庆亚称,河南将会在所属各个省辖市、县设立救助网点,经判断属救助对象,公安局机关会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医疗机构、救助网点负责后续事宜办理。此外,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在此前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基础上,将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及转移所发生的事故,一并纳入救助基金垫付范围。而此类一旦事故发生,将由农机部门负责通知当地救助网点负责办理。

  “救助基金主要针对事发后72小时的黄金救助期,此间产生的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优先垫付。”针对事发后的时间限制,赵庆业表示,如超过72小时后因其他原因或仍需抢救,由医疗机构作出说明,经过审批后也是可继续垫付。同时,只要发生在河南境内的交通事故,不论外省车辆或外省户籍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救助。

  赵庆业介绍,救助基金承担的是一种社会救助职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它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救助基金只能对需要提供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救助,而不可能全包全揽。为确保救助基金已垫付的医疗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及时归还,《管理办法》完善了救助基金追偿机制,将追偿工作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承办,并建立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救助基金追偿协助机制,以此规避“我撞人,基金赔”的社会道德风险,确保救助基金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急不救困,我们将充分发挥交警部门的职能作用,紧密配合新《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大对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力度,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垫付后的资金进行及时追偿。”当日的发布会中,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表示,交警部门同时将加大对未投保交强险车辆的查处力度,将所得罚款纳入道路救援基金当中。

  此外,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把一次性困难救助纳入救助基金支出范围。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对受害人或其家庭进行适当经济补助。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救助资金使用市级(含)以下自行筹集的资金。

  据悉,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保监、公安、民政、卫计委、农机等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于11月9日正式印发实施。(完)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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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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