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记者获悉,江西证监局近日公布通告,泰豪科技因屡次信息披露违规,被下整改通知书。负主要责任的,主要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总裁及董秘。相关专家表示,作为上市公司,对影响自身经营的重大事件,须及时完整地披露,便于投资者参考与决策。■信息日报记者秦谦 文
延迟半个月披露重大诉讼案
据江西证监局的通告,泰豪科技子公司上海泰豪智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今年7月21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违约的民事起诉状。
随后,7月27日法院立案,7月30日公司代缴诉讼费371.68万元,7月31日法院正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诉讼金额,泰豪科技本次诉讼属于需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但其迟至8月15日才披露,拖了半个月,明显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泰豪科技向法院提交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中,诉讼金额合计7.35亿元,但8月15日对外披露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公告,未披露具体金额,信息披露不完整。
定期报告遗漏了关键事项
在江西证监局下发的通告中,泰豪科技2012至2014年年报、2012至2015年半年报中未披露上海泰豪与山西亚太之间干熄焦项目能源管理合同的签订、后续执行等信息,如期间项目设备完工情况、对方逾期付款、合同变更等。今年半年度报告于8月18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33次会议决议通过,并于8月20日对外公告,但半年报的附注中未披露上海泰豪与美锦煤化工、美锦集团之间的重大诉讼事项。
另外,经查明,泰豪科技未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披露文件制作、审查、签发等相关流程,未存档保存等,显示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完善。
重要合同签订未临时公告
据了解,上海泰豪2012年6月6日与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签订干熄焦项目能源管理合同,项目建成后,双方分享该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同日,上海泰豪、山西亚太、美锦集团签订保证合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该能源管理合同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泰豪科技未作临时公告。
今年3月1日,上海泰豪与山西亚太、美锦煤化工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山西亚太在能源管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美锦煤化工。与此同时,上海泰豪、美锦集团、山西亚太、美锦煤化工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美锦集团将继续为美锦煤化工履行原山西亚太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同时,上海泰豪采取倒签形式,与美锦煤化工签订了一份与原山西亚太能源管理合同,除了签署主体不同外其他内容基本一致的合同。可泰豪科技未就该重要能源管理合同履约主体及保证合同主体变更、产生的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进行披露。
江西省证监局下发整改通告
鉴于泰豪科技上述信息披露屡次违规,江西证监局在通告中称,该公司时任董事长、现任董事陆致成,总裁杨剑,董事会秘书李结平对上述有关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决定对泰豪科技、陆致成、杨剑、李结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过自新”,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专家:要罚到违规者有切肤之痛
“近期,监管部门加大了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力度。既惩罚了众多的单位,也涉及多个市场主体的高管人员。”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认为,一些证券欺诈现象,正是在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上做文章来达到目的。
针对市场上层出不穷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表示,如果没有让被罚者感到痛,这样的处罚显然没有任何威慑力。此次股灾事实证明,我国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依然十分严重,治乱用重典,我们需要更严厉的处罚手段。成熟的市场都会经历这么一个用重典监管的阶段。同时,对违法违规者依法打击,还要做到“治市”不留死角,使每一个违法违规者都有切肤之痛,这正是让受伤股民对市场恢复信心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