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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丈夫哀求离婚许诺百万元补偿金事后不认账
2015-11-09 13:30:00
 

  在“世纪光棍节”这天,王毅和秦笑笑在澄迈婚姻登记部门领了结婚证。令人唏嘘的是,这段婚姻仅两年多就走到了尽头,两人从离婚到离婚后纠缠不清,全因一个“钱”字。秦笑笑称,王毅的父母以不向王毅提供资金帮助其发展事业为筹码,要求王毅与她离婚。王毅苦求她离婚,更许诺给她100万元补偿金,没想到办理离婚手续后却翻脸不认账,只字不提补偿金一事。秦笑笑几番催款无果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日前,海口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记者李美香

  女方:他哀求离婚许诺百万补偿金,事后不认账

  婚前,王毅应征入伍当了5年兵,复员后与秦笑笑成了同事,两人恋爱不久就在2011年11月11日闪婚。秦笑笑说,婚后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直到王毅父母以不向王毅提供资金帮助其发展事业为筹码,迫使王毅向她提出离婚。当时王毅与朋友因生意失败亏损210多万元,急需父母的资金帮助。“他对这段婚姻并没有太多的留恋,一心想着快点离婚。我想尽力维持这段婚姻,但他苦苦哀求我,无奈之下我瞒着自己的父母与他签下离婚协议。”秦笑笑说。

  两人于2014年1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鉴于离婚系男方提出,女方无任何过错,故男方同意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10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20万元,余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付清。”当时,秦笑笑考虑到王毅的经济状况及需要资金发展事业,所以在没有收到首笔20万元补偿款的情况下,就与王毅于2014年1月15日到澄迈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王毅同时再次向秦笑笑承诺:2014年2月15日前,一定会将首笔20万补偿款支付给秦笑笑。

  但让秦笑笑没想到的是,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王毅再也不提补偿款一事。秦笑笑多次催促,并委托律师于2014年6月26日向王毅发律师函,但王毅仍然无动于衷,未付分文。秦笑笑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毅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20万元。

  男方:受女方胁迫签订离婚协议,百万补偿无依据

  王毅辩称,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努力形成的财产的分割”,而两人的《离婚协议书》在第三条、第四条写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加上双方没有生意上的往来,秦笑笑索要经济补偿1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王毅还称,自己无力承担100万元巨额补偿金。婚后从事纯茶籽油生意失败,亏损200余万,至今无力偿还,目前无生活来源,公司属负债经营。他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补偿金的条款应当变更。他表示,两人婚后感情破裂,他向秦笑笑提出离婚,秦笑笑提出给100万元补偿才答应办理离婚手续,在秦笑笑“答应补偿就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他才被迫签下离婚协议。

  “离婚和100万元补偿金都是王毅提出来的,甚至离婚协议书也是王毅起草好发给我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快与我离婚,而非我以此要挟王毅离婚。”秦笑笑说,她提交的短信记录以及协议书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记录,足以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的情形。秦笑笑还提交证据证明,王毅出资经营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且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据此,王毅具有良好的经济支付能力。

  法院: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男方应按协议履约

  一审法院认为,秦笑笑、王毅协议离婚时达成经济补偿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的纠纷,属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书系二人亲笔所签,其中第五条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王毅辩称秦笑笑以不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胁迫其签订离婚协议书,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书第五条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内容,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且,离婚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登记离婚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唯一途径,故对王毅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离婚协议书是秦笑笑、王毅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毅应按此协议履行给付义务。遂依法判决王毅给付秦笑笑经济补偿款2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王毅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今年5月4日,海口中院二审驳回王毅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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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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