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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启新股发行 改革呈现五大变化
2015-11-07 10:15:00
 

  新股发行在暂停4个月之后即将迎来重启。伴随着此次重启,中国证监会推出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这一轮改革有何亮点,改革之后的制度与之前有何变化?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变化一

  申购中签后再缴款

  根据现行新股发行制度,投资者申购新股时须全额预缴申购资金。在新股申购十分踊跃的情况下,造成巨额资金打新现象。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本次改革将改变申购方式,在坚持目前网上按市值申购的前提下,网上、网下符合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报时,无需按其申购量预先缴款,待其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数量缴纳认购款。

  “取消预缴款可大幅减少新股发行中投资者需要动用的资金数量。”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统计显示,2015年发行的192家公司,网上投资者中签率平均为0.53%、网下投资者获配比例平均为0.22%。2015年6月初25家公司集中发行时,冻结资金峰值最高为5.69万亿元,如取消预缴款,则投资者仅需缴纳申购资金414亿元。

  为了防止出现“中签不缴款”的现象,证监会将建立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

  变化二

  小盘股价格直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商定

  此次改革中一个令人注目的变化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这意味着小盘股将没有询价环节,直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商定价格。“此举是为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发行效率。”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解释说。

  据介绍,新股发行主要有询价和直接定价两种方式,各有优劣。询价机制有利于寻找均衡价格,挖掘市场需求,降低承销风险,但发行成本高,发行周期长,大盘股发行运用较多;直接定价发行对承销商的定价能力有较高要求,但发行成本低,发行周期短,效率高,适合小盘股发行。

  “2014年以来已发行上市的317家企业中,31%的企业新股发行数量在2000万股以下,平均筹资额为2.7亿元,这类企业有降低发行成本的现实需求。”该负责人说。

  变化三

  企业欺诈发行保荐机构需先行赔付

  为推动中介机构进一步尽职履责,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约束,证监会决定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

  按照要求,保荐机构需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这意味着有欺诈发行情况的,保荐机构需要先对投资者进行赔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此次改革还完善了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在目前对发行人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抽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变化四

  “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再设为发行条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本次改革在对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首发办法进行修订时,将进一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增加规定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说来,不再将“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作为发行上市的门槛,相应调整并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这不是降低监管标准,而是通过信息披露强化约束,监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证监会将通过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这些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在日常监管中,监管部门将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督促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确保上市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和规范运行要求。

  变化五

  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

  据介绍,证监会拟出台《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

  在这一机制下,证监会将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在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层将督促公司董事、高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证监会提速并购重组流程

  预审时间减少5个工作日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宣布,为提高审核效率,证监会改进审核模式。

  “在审核模式上,由目前法律、财务审核人员随机搭配的双人审核模式调整为3人固定分组模式,分法律、财务和行业三个方面审核。”邓舸说。

  按交易类型不同,非关联交易申请预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预审无重大问题的,可以不发反馈意见直接提交重组委审议;借壳上市和关联交易申请,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这样一来,预审时间比现有流程减少了5个工作日。

  针对小错不断的中介机构,累计多次的可以降级评定。

  此次调整加大了内幕交易查处力度。“日常监管集中关注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对信息披露不真实、忽悠式重组、不履行重组承诺、财务欺诈、侵害投资者权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邓舸说。

  央行就“放开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问题答记者问

  境外央行类机构将无交易品种限制

  6日,针对境外央行类机构交易品种和代理行数量有无限制等热点问题,央行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可参与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分别有哪些?

  答:交易方式包括询价方式和撮合竞价方式,可参与全部挂牌交易品种的交易,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问: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模式下,代理行是否有资质要求?数量有无限制?

  答:具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金融机构都自动具有代理资格。境外央行类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代理行,代理行数量不限。

  问:代理行是否需要与其代理的境外央行类机构签署代理协议?央行对代理协议有无具体要求?

  答: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应与代理行签署代理协议。央行对代理协议无具体要求,代理协议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可以是中文版或英文版。协议签署后,需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一份签署完毕的协议原件备案。

  问: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以自身名义还是代理行名义开展交易?具体交易模式如何?

  答: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所有交易以境外央行类机构的名义进行,境外央行类机构需先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并与交易对手方建立授信关系。代理行接收境外央行类机构交易指令,按指令使用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交易系统的账户发起和达成交易。代理行也可与被代理的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

  问: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如何清算?后台交易如何确认?

  答:既可由代理行代为办理人民币和外币的资金清算,也可自行办理。询价交易方式下,境外央行类机构与交易对手方可自行进行双边资金清算,也可申请通过上海清算所净额清算;撮合交易方式下,境外央行类机构与交易对手方应通过上清所集中净额清算。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选择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后处理平台确认,也可选择与交易对手协商认可的其他方式。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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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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