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桂林11月3日电 (记者 杨陈)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受贿案3日上午在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阳宝华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阳宝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阳宝华利用担任中共岳阳市委书记、中共长沙市委书记、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湖南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调整项目控规、涉税检查、收回工程款等事项上,为湖南兆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鼎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湖南梓山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务共折合人民币1356万余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阳宝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指出,阳宝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受贿罪行,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或者退缴,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当天,阳宝华的近亲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等80余人参加了旁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