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记者从黑龙江省环保厅获悉,为推动燃煤电厂减排,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出台《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对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限制进一步严格,方案提出,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浓度排放。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电力企业对274台在产机组实施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2018年年底,全省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100%完成超低浓度排放改造。
据了解,此次拟实施的燃煤电厂超低浓度排放,将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采取最有效的治理措施、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责任追究,确保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根据方案,到2017年底,全省14台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100%完成脱硝改造。到2018年底,全省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100%完成超低浓度排放改造,严格执行火电企业排放标准,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2017年、2018年,哈尔滨市每年分别完成4台在用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浓度排放改造。
根据要求,此次燃煤电厂超低浓度排放改造由省环保厅负责,涉及省电力公司、国电黑龙江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华电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华能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各市地政府,龙煤集团、中盟集团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