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明确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办理工商登记,微商等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的,参照暂行办法执行。
《办法》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鼓励创新网络交易经营模式,促进自贸区福州片区与福州新区建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消费纠纷先行赔付等产品,推动消费者协会组织建立完善网络商品诚信经营保证金制度。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及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经营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已办理工商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及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事项、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志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及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规定于每年1月至6月在企业年报中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商品类别、网络交易量、投诉处理情况等经营统计资料。
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依法向社会提供有关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及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调查、咨询等服务,不得以欺骗、窃取、贿赂、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收集信用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微商等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