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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交资料应向社会提供利用
2016-02-26 07:06:26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规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汇交的资料和实物样本向社会提供利用。

  原草案第十八条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和实物样本的汇交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企业、专家提出,要求将所有资料和全部实物样本一律汇交,实践中难以做到,建议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应当对汇交的资料和实物样本向社会提供利用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副本、实物样本或者目录汇交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接受汇交的部门应当对汇交的资料和实物样本进行登记、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承包者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取得的有关资料、实物样本等的汇交,适用前款规定。”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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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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