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规定,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勘探、开发的专属权利。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专家、企业提出,草案第九条仅对承包者的义务作了规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勘探、开发的专属权利,建议本法予以明确。有关方面还建议增加承包者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的内容。有的常委会委员还建议对承包者遵守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法律法规作衔接性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承包者对勘探、开发合同区域内特定资源享有专属勘探、开发权。承包者应当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义务,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作业应当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作业还应当遵守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