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新媒体
中国搜索
微阅读 > 资讯抢鲜报
刘新成:科学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
2016-02-20 08:24:35
 

民进中央副主席刘新成

  2015年我们重点调研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试点工作,感觉还存在一些需要注意和改进的问题:一是选择的试点不典型。目前选择的试点院没有解决省一级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二是工作关系不顺,检察一体化落实不到位。本次试点仅限于分院一级,基层院没有跟进,导致分院扩大管辖的几类案件得不到基层院的支撑。特别是与分院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一些基层院,根据所在辖区省级院的指定办理一些非涉铁、非试点的案件,分院无权管理和指导,管辖上不顺。三是检、法两家司法机关存在不协调问题。法院的改革意向更着重建立专门行政法院,与检察机关着重办理以“跨区域”“大交通”“特殊性”三个概念为核心的刑事和职务犯罪案件改革方向不尽一致,导致双方在职能对接、改革思路和措施上不同步,影响了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改革的顺利开展。

  对此,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明确“跨”的范围,实现跨省的行政区划管理。第二,遵循司法规律,理顺工作关系。原来的铁检系统已经形成有18个分院、59个基层院的遍布全国主要交通枢纽、覆盖全国每个地区的专门检察院,应保持好现有的体系框架,尤其是上下级的业务管理关系,不要因为改革把现有资源浪费掉。第三,建议扩大试点范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一是全国18个铁检分院中,还有16个坐落在非直辖市,有必要增加一些非直辖市的铁检分院作为试点单位。二是基层院必须和分院同步参与试点。三是扩大试点案件范围。已试点扩大的案件类型,绝大多数都是在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有必要把这类案件全部划入试点管辖范围。同时,还应扩大一些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便于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四是突出检察特色,理顺与法院的关系。在试点检察院的设置上,不能追求和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进行一一对应,不必与法院一对一地设立检察院去履行监督职责。


编辑:小微

热图推荐

来源 | 检察日报

精彩热图

 
 

24小时热评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