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
随着反恐怖主义法的施行,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反恐怖主义法规范体系雏形已经显现。提高对反恐怖主义法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推进反恐怖主义法的研究层次,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反恐怖主义法理论研究应当加强
法学要直面现实,回应重大现实问题。当前,恐怖主义活动已经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社会治理问题之一。提高对反恐怖主义法的理论研究,对于形成科学、有效、严密的依法反恐体系,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反恐怖主义法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从长远来看,创建反恐怖主义法学学科是国家法学领域当前和相当长时期内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战略需求。独立的法学学科有两个标志:一是有丰富而完整的研究内容;二是有科学而系统的结构体系。没有丰富而完整的内容,表明该学科尚显单薄与幼稚,其研究尚需进一步加强;没有科学而系统的结构体系,则不能称其为一个完整、严密的学科,外界对该学科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把握也将产生困难。反恐怖主义法学走向成熟尚有距离,要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反恐怖主义法体系,当前需要对其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等问题有深入的认识。
反恐怖主义法学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
笔者认为,反恐怖主义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反恐怖主义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同时包含了军事社会关系、国际间的各种关系。从反恐怖主义刑事法的层面分析,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社会关系,都是反恐怖主义法的调整对象。反恐怖主义法独特的调整对象,取决于反恐怖主义的特殊性。
反恐怖主义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无法被完全纳入其他部门法之中,独特的调整对象奠定了反恐怖主义法在法律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反恐怖主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是纯粹的军事关系,也不是纯粹的行政关系,在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任务中凸显军事性、公安性、刑事性,具有行政性、军事性、公安性和刑事性融合的特点。反恐怖主义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融合特点,使其无法被完全纳入某一部门法的调整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反恐怖主义法是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反恐怖主义法学是研究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和法律现象的法律科学。反恐怖主义法学的主体研究对象是“反恐怖主义法”,并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军事法等法律中与反恐怖主义相关的规范,以及反恐立法、反恐执法、反恐司法、国际反恐法律合作等法律现象。独特的研究对象为创建反恐怖主义法学学科提供了必要条件。
具体来看,其研究领域应包括:一是对反恐怖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主要内容是反恐怖主义法的法哲学基础,反恐怖主义法的法社会学基础,反恐怖主义法的法政治学基础,该学科与社会学、宗教学、心理学、管理学、军事学等的关系。二是对我国现行反恐怖主义法规规范的研究。主要内容是反恐怖主义法规规范的构成、特征、作用及发展规律等,主要是反恐怖主义法的法释义学。这是反恐怖主义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和主要对象。三是对反恐怖主义法的实施研究。包括反恐怖主义一线情报研判、侦查、预防、打击与应急处置;加强对司法与执法部门、民族宗教管理部门、基层社会工作部门、其他公共事务部门反恐怖主义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各行业从业者对恐怖主义的防控意识;反恐怖主义政策制定分析、反恐怖主义教育研究、国际反恐怖主义合作的研究。四是对反恐怖主义法规规范和法治建设发展历史的研究。每一门学科形成、发展的历史是该学科确立的基础,反恐怖主义法学的概念和范畴应建立在国情基础上,形成中国特色的反恐怖主义法学。五是对国外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的研究。域外反恐怖主义有着长期的立法司法实践,反恐怖主义法的比较法研究是一个重要课题。
从研究方法上看,反恐怖主义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应当是多样的,要运用现代社会科学的多种研究方法对反恐怖主义法规规范进行综合性研究,既要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也要运用历史考察、社会调查、比较研究等方法,建立科学的反恐怖主义法学学科。
反恐怖主义法学具有独立学科特质
反恐怖主义法学有独立学科特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综合性。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可以表述为:以宪法为统领,以国家安全法为总刚,以反恐怖主义法为核心,统合相关行政法、刑法、军事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反恐怖主义规范的法律体系。从反恐怖主义法来看,它本身就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反恐怖主义法从我国国情和反恐局势的特点出发,在明确“恐怖主义”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综合采取行政、司法、外交、军事等手段,着力解决反恐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法律体系的综合性,决定了这门学科的综合性。
第二,交叉性。暴力恐怖活动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整合、优化国家各种资源予以有效应对。危险物品管控、出入境管理、网络信息监控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之中,而关于反恐工作体制、军事力量介入处置、情报预警、善后恢复、反恐训练和演习等方面则属法律空白。反恐怖主义法学对上述相关内容予以梳理、整合,可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比如采取综合性法律调整手段,使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在反恐工作中形成合力又相互制约;实现对人员、财产、物品和信息的立体防御格局;明确反恐工作中轻重不同、形式各异的责任体系,等等。
反恐怖主义法律关系具有交叉性,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军事法律关系等交织其中。反恐怖主义法学研究的法律关系的交叉性,决定了这门法学是一门交叉性、边缘性的新兴学科。
第三,公法性。反恐怖主义法以公法为主要内容。一是从调整范围来看,反恐怖工作并不仅仅是对恐怖活动的打击,更重要的是通过大量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恐怖活动的防范和预警,是公法性的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二是从权力主体来看,反恐怖主义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三是从调整手段来看,为了应对暴力恐怖威胁,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化。这决定了反恐怖主义法律关系双方权利(权力)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即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总体利益,需要对公民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如运用行政性强制手段进行调整,包括对涉恐资产进行冻结,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进行认定等。四是从反恐怖主义法与其他法的关系来看,反恐怖主义法与公法性的刑法相协调。恐怖活动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总是表现为各种类型的刑事犯罪,这就涉及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反恐怖主义法中没有规定实体性的刑事法内容,而是设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附属性条款。面对恐怖活动的新特点、新问题,可以通过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典同步修订、相互衔接的方式予以完善。
(作者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