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此类公益诉讼将成为常态,政府的“有形之手”将进一步受到法治的约束
□ 桑胜高
2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出公告,已受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就拆毁文物事件,向全国人民道歉,对未拆文物原地保护,对已拆文物采取遗址性保护、建博物馆复建被拆文物。这是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河南省法院受理的首起由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2月16日《大河报》)。
一提到“政府”二字,不少人便立刻联想到了与之相匹配的公共权力。在某些人心中,政府其实就是权力的代名词。此种情形之下,谁敢与政府较真,简直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更别说一纸诉状将政府告到法院。显然,郑州中院受理的这起公益组织起诉政府的案件具有特别意义。一方面,这起案件告诫各级政府,行政行为必须充分考量公共利益,用权不可任性;另一方面,这为“民告官”增加了典型案例,为相关领域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样本。
公益组织起诉政府并且取得了成功,这看似让政府下不来台,实则是对政府的一种爱护。就该案中当地政府拆除文物的有关做法来看,的确触动了公众的神经。要知道,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具有不可估量的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一旦遭到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作为地方政府,对一些文物进行强拆,即便目的是想办一些好事,但与破坏文化根脉、损毁人们的“精神记忆”相比,显然弊大于利。可以想见,一旦这些文物被彻底损毁,政府不但要受世人的批评,而且要受后世子孙的指责。在公益组织的阻挡下,在法律的约束下,当地政府收手了,终于可以免去众人所指。从这个角度看,公益组织起诉政府何尝不是一种对政府的保护呢?
往更远处看,这一案例的样板意义还远不止于此。尽管各级各地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了飞跃和提升,但当前某些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还没有彻底绝迹。比如,在环境保护方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以及某些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某些高污染企业乱排乱放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公共利益。究其原因,除了某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拍脑袋决策”及不良的政绩观作祟外,很大程度上在于外界对政府监督的空缺与失守。显然,这一案例给不少地方政府上了很好的一课。让其意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
公益组织起诉政府并非坏事,体现出的是法治时代的精神和法治社会的进步。据悉,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作出“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以来,公益组织起诉政府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这说明,在政府触犯公共利益时,人们已不再选择沉默,而是选择用法律手段说话。
不过,也要看到,迄今为止,全国公益诉讼成功立案的仅有22起,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尴尬的数字。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我们相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此类公益诉讼或将成为常态,政府的“有形之手”将进一步受到法治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