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章宁旦
加快制定和修改市场监管条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加快制定和修改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人民调解法办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推进环境保护领域立法……
2016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保障深化改革、促进转型升级、推动“十三五”规划实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改善民生方面有新突破、新进展。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获悉,近年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探索完善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鼓励推动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工作,创新六大立法公开工作制度,切实强化立法工作透明度,增加群众话语权,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奠定了“地基”。
推动各方有序参与
委托第三方机构起草
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对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年来在立法上的创新感受颇深。“前段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是唯一一个介绍经验的地方人大,创新性的先进经验非常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完善了立法论证、立法公开、立法听证、立法咨询专家、立法评估和高校立法基地等六个方面的立法公开制度,切实强化立法工作透明度,增加群众话语权。
在保持由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法规草案模式的同时,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探索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积极鼓励推动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特别是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起草地方立法建议稿,成为本届人大常委会的一大创举。
2013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与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暨南大学、广州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嘉应学院、韩山师范学院、韶关学院合作建立了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并由中山大学牵头成立了地方立法基地高校联盟。同年8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信访条例》委托给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分别起草。
在委托起草过程中,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对起草工作的政策指导,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方式,研究立法思路,明确立法的宗旨和任务,并注重成果的转化,通过召开由党政部门的实务专家、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基层信访工作人员、信访群众代表等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评估会,对高校立法基地起草的专家建议稿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组织起草工作组逐条研究,反复权衡比较,并综合吸收评估过程中各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形成比较成熟、针对性较强的法规草案。
在2015年的各项法规草案中,由广东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委组织起草的有5项,委托高校立法基地起草的法规建议稿10项,有效杜绝了部门利益法制化。
引入立法咨询专家
探索表决前评估机制
设立立法咨询专家,是本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一大首创。2013年7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无记名票决方式,从公开征集的人选中差额选出66名法律、财经、语言文字等领域的立法咨询专家,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为更好强化专家参与立法的责任感,此次会议还制定了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对专家咨询的范围、职责、程序、经费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过推荐和票选,吴青成为首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吴青认为,引入立法咨询专家,对每一部新制定的法规都进行立法前的论证、表决前的评估,将每一部法规案都上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这些做法不仅能充分听取民意,而且对保证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查找漏洞非常有帮助,对提高整个立法质量效果非常明显。
2015年11月14日,吴青以立法咨询专家的身份参加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开展的表决前评估。
“我花了10多个小时来研究相关法律和法规,比如社保法、失业保险条例,还有四川、重庆等地的地方性法规。在参加评估会前,做了大量的工作。”吴青说。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2013年7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评估工作规定(试行)》,规定新制定、全面修订以及对重大制度作修改的法规草案应当开展表决前评估,并明确了表决前评估的对象,务求让出台的法规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多位广东省人大代表表示,在草案表决通过前增加评估的程序,邀请没有参与该法规起草、修订的有关人士和专家、学者对法规出台的时机、执行的社会效果和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证,有利于提高立法的准确性,已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益之举。
重要条款单独表决
启动立法后评估制度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定,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有专家认为,广东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对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进一步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将有利于防止立法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效率。同时可以使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键问题研究得更深更透,也体现了对待重要条款的审慎和负责态度。
而在广东省人大代表刘涛眼里,除了专门通过“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机制”,广东人大立法工作还有一大亮点,那就是引进了“立法后评估制度”。根据该制度规定,地方性法规出台一年之后,就要启动立法后评估,来评估这个法规实施效果有没有达到立法目的。
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广东省法学会、省工商联开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委托省律师协会、省青年联合会开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同年7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法学会、省工商联、省律师协会、省青年联合会合作组建了广东省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评估中心主要参与重要法规的起草、征求意见、论证等工作,其侧重点是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了解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对法规给经济、社会、环境等造成的影响和法规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从而对法规的实施、修改、废止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立法后评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还努力推动评估成果转化,对属于法规本身的问题,参考评估结果,适时修改相关法规;对属于执法方面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执法部门,也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执法部门改进工作;发现立法中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进一步提高人大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吴青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探索创新,让立法的质量得到了很大提高。比如《广东省信访条例》这部法规草案委托高校起草,就避免了以前一直被诟病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