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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护免责”只是第一步
2016-02-15 12:23:14
 

  为了解决突发疾病现场第一目击者“不敢救、不会救”的社会难题,广东省深圳市拟规定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可以免责,并强制公安、学校、公园、交通站点等重点单位场所培训救护员的比例。目前,由深圳市卫计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已公开对外征求意见。

  “紧急救护免责”条款体现对生命的保护,对乐于助人的人性激励,鼓励人们勇于救人,保护敢于救人的人,这是法治社会所需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否则,好人不敢做好事,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况却因害怕被追责而不敢出手,眼睁睁看着伤害扩大、生命失去,社会就没希望了。

  然而,保护和鼓励好人及时出手相救,仅有“免责”条款还不够。这是保护“好人”的第一步。第二步还要有“造成损害”的标准,否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如何判定责任,非常关键。换句话说,当“免责”条款既定以后,“损害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将影响人的行为,或者说可能损害一方的利益,或因出现法律真空无法保护“好人”。比如,一个眼看要死的人,如果不施救必死无疑,但是,由于条件有限,出手相救后也没有保住生命,那么出手相救是不是对死者造成损害?法律不厘清这些问题,遇到蛮横不讲理的家属,麻烦就来了。又如,路人对受伤害的人施救,本来为院前急救赢得了时间并创造了进一步抢救的条件,可是蛮横不讲理的人反咬一口,以此敲诈施救者,又该怎么办?对善意的无偿紧急救护进行诬告、敲诈的行为要打击,不能留下法律空白。

  虽然多数人讲良心,对他人好意出手相救表示感激,并不会质疑救护不当,更不会认为善意的无偿紧急救护造成伤害而提出赔偿要求,但是,的确有极少数蛮横不讲理的人无视事实,粗暴野蛮对待善意相救的人,甚至“讹人”、陷害人,不仅寒了好心人的心,也吓得人们不敢救人。基于人们对“被讹”的担忧已经成为想救、敢救、勇救的最大障碍,必须从法律源头突破这种障碍。笔者认为,法律必须对“讹人”行为予以严惩,使“讹人”者有所畏惧。换句话说,在“免责”之后,法律要同步惩罚陷害、敲诈等行为。司法部门要统一意见,对类似的民事案件,要倾向于鼓励好人,形成维护善良和正义的社会风气,才能真正实现鼓励人们“做好人”的目的,否则,“免责条款”的效果可能会打折扣,人们还是不敢救、不敢扶。当然,在社会服务层面,要多宣传急救常识、多培训急救人员,使更多的人会救、善救。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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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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