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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起典型案例显示民事诉讼监督威力
2016-02-03 09:00:02
 

  13起典型案例显示民事诉讼监督威力

  最高检抗诉房屋买卖“罗生门”

  本报北京2月2日讯(记者李想)女子练车因操作失误撞死两人,该车系交通局违反规定出售的报废车辆,交通局被判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检察机关抗诉后改判;为非法转让矿山采矿权和逃避相关税费,某投资公司和私营矿主签订800万元借款协议,检察机关及时揭穿其虚假诉讼的真面目……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包含裁判结果监督类、虚假诉讼监督类、执行监督类3种类型。记者精选其中部分案例,从中可以一窥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的威力。

  练车撞死路人交通局应担责

  【基本案情】1998年12月11日,唐某以12万元的总价购买房屋一套。2000年11月7日,房管部门将房屋过户给程某。经查明,过户相关的合同、书表均由程某的丈夫向某书写,分别盖有唐某和程某的私章,但无唐某签名,购房款收条上唐某签名系向某代签。

  2003年4月17日,唐某以其从未与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管部门颁发给程某的房产证。2007年3月,唐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将诉争房屋返还。

  重庆市三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4次民事判决。除二审判决支持唐某请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外,一审及两次再审均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监督结果】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法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及两次再审判决,程某将房屋返还给唐某。

  【基本案情】2006年9月28日,朱某在其无驾驶教练资格的丈夫李某指导下无证驾驶无号牌轿车练车,因操作失误,将夏某的父母撞倒,后经抢救无效二人死亡。朱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李某以曹某名义从某市交通运输局以1万元价格购买,购买时已属于报废车辆。

  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朱某、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应付连带赔偿责任。交通局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督结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苏高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朱某、李某赔偿夏某等人774359.38元,某市交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00万借款协议有诈被识破

  【基本案情】2011年8月25日,安徽芜湖某投资公司与私营矿主杨某签订一份价值1200万元的某石英脉水晶矿转让协议。

  2011年9月,投资公司业务员任某与杨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投资公司向杨某提供本金为8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5个月,若杨某到期未能还款,则抵押的某石英脉水晶矿全部资产归投资公司所有。

  2011年9月5日,投资公司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归还800万元借款。经芜湖中院主持调解,投资公司和杨某于当日达成调解协议。

  芜湖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两起行贿案件中发现,上述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查明,此案中800万元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转让矿山采矿权和逃避相关税费的目的而签订。

  【监督结果】芜湖市检察院对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芜湖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任某、颜某2004年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2日,任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颜某向法庭陈述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向外举债11万元用于治疗自身所患疾病,并提交法院作出的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任某对此予以否认。2010年11月15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颜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治疗疾病借款11万元,此债务原、被告应各承担5.5万元。

  任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任某向检察院举报,认为颜某所主张的两笔借款不真实。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查明,颜某为和任某离婚与颜某广、张某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生效判决。

  【监督结果】封丘县检察院对上述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提请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对颜某罚款两万元,对张某、颜某广各罚款1万元。法院对任某与颜某的离婚诉讼依法作出二审改判,对颜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

  法警队长挪用执行款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毛某在担任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法警队队长期间,将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私自存放在其个人银行账户中。2012年5月,毛某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涉嫌将之前收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84万余元,私自存放在个人银行账户中归其个人使用,至案发前仍未归还。

  【监督结果】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5年。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向玉门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玉门法院加强对干警的法制教育,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这一检察建议被玉门法院采纳。

  【基本案情】1995年7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某商贸公司与某集团大连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合同书,约定由大连公司提供土地,商贸公司交付投资款300万元。履行中,商贸公司先后交付款项及钢材总计328万元。因大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02年1月11日,商贸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土地投资款328万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大连71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债归商贸公司所有。某集团大连公司申请检察监督。

  【监督结果】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通过必要调查,认为法院在执行中存在违法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本案重新审查。大连中院采纳检察建议,向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撤回协助执行通知书,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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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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