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采纳率高达95%
——最高检民行厅有关负责人就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虚假诉讼目前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民事执行中又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情况。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吕洪涛就媒体普遍关注的话题进行了回应。
紧盯民生领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新闻发布会上,吕洪涛向媒体介绍说,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监督法院依法履行民事审判和执行职能,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综合运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方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监督。2013年至2015年,共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1318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7843件。
加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2013年至2015年,检察机关共向法院发出审判监督检察建议52418件、执行监督检察建议85363件。
探索开展类案监督。北京市检察院选取较为典型的虚假诉讼、执行违法等7类突出问题,连续5年向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出年度民事诉讼监督情况通报,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注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查案件时高度注重息诉息访工作,切实化解矛盾、增进和谐。2015年,在检察环节服判息诉的案件达28415件。
“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始终把重点放在民生领域、国有资产流失等社会关注点上。”吕洪涛说,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涉及民生的案件,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高度注重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维护农民工等合法权益,其中山西省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专项活动,为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3000余万元;围绕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国有资产拍卖和变卖过程中侵害国有资产等情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起诉等方式,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找准“重灾区”严打虚假诉讼
刘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芜湖某投资公司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记者注意到,最高检今天发布的13件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中,有5件属于虚假诉讼监督类。
“虚假诉讼社会危害性很大,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是民事检察工作的监督重点。”吕洪涛说,针对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法院依法撤销生效裁判、调解书;发现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法院纠正违法情形;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的,区分情况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依法查处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般情况下是根据案件当事人申请或案外人的控告、举报来启动监督程序,但在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时,也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吕洪涛解释道。
吕洪涛分析认为,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劳动报酬纠纷、保险纠纷等几类。其中,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比较容易,当事人通过合意串通达到非法目的不易被发现,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民事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此外,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等参与虚假诉讼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深入开展执行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转变观念,适应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了一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有效纠正了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据统计,2015年,检察机关共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7972件,法院采纳17223件,采纳率高达95%。
吕洪涛分析说,从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来看,法院民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久拖不执、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执行款物的管理不当、执行强制措施运用不当等。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已监督的执行案件中,有578件案件涉及到法院执行款物管理的问题,有23个省份已监督案件中存在拖延支付执行款物的问题,有17个省份已经监督的案件中存在挪用、截留,甚至贪污、侵占执行款物的情况。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大执行监督的力度,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共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异议权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此项权利对于法院正确行使民事执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检察机关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监督方面,吕洪涛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存在着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等违法情形,检察机关会依据当事人监督申请或案外人控告举报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并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法院处理当事人的执行异议。
(本报北京2月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