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接上期)
6,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原裁判主文之裁判事项。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无论该第三人如何设置诉讼请求,有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坚守,即必须请求“撤销”既存裁判的有关主文,否则就丧失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存续的逻辑基础。
对于原裁判法律文书仅在说理论证部分损害第三人权益而未能体现在裁判主文中的事项,则第三人不享有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即便原裁判文书的“本院查明”、“本院认为”等认定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性质的结论存在错误,则第三人可在另案中用证据予以推翻,而不得仅仅据此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裁判内容的请求,应按照不同的审查结论分别处理:一是撤销请求成立且第三人要求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则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同时应当作出对第三人权利予以确认的裁判结论;二是撤销请求成立,但第三人未提出确权之诉的,只撤销原裁判内容的错误部分;三是撤销请求不成立的,则驳回第三人之诉讼请求。
7,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质上衍生出了“四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应当注意的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同时,撤销之诉的判决主文对原诉生效法律文书中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则继续有效。也即,相对于原诉当事人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判决等同于第三审,而该类案件的上诉审则等同于第四审。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之诉的衔接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上述诉的合并包括诉讼请求的调整,也包括两类案件本身的全案合并审理。也即,在不单独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下,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直接纳入再审程序。此后,再甄别第三人的不同类型,作出相应的程序性处置:一是如果该第三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则再审案件应当发回重审,然后追加该第三人为一审的当事人。在重审中其诉讼主体可能系第三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等情形。重审裁判作出后,该第三人与原案各方当事人均有权提起上诉;二是如果该第三人(案外人)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仅审理原裁判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但是,如该再审案件系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则各方当事人均对该再审判决有权提起上诉;如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则该再审裁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限制双重司法救济
司法实践中,如案外人遇有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法院在审查其再审申请期间,该第三人又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或者第三人(案外人)已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又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在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个救济渠道中只能择一而诉,不能要求双重保护。此举有利于避免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之间的审理冲突。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