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被告人霍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年8月21日,霍某驾车在河北省清河县与陈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运输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张某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张某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高唐法院。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判决霍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78220.02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高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6月2日,霍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万元。6月14日,霍某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霍某于6月21日偿还15万元,剩余款项于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同年7月27日,霍某委托他人持张某为其出具的收到赔偿款12万元的收条等证据到清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该院调解于11月2日得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赔偿款(即对方车辆交强险赔付款)9万元并划入霍某银行卡,霍某于次日取出。而后,张某向法院申请,经执行人员做工作,霍某给付张某4万元。后经多次做工作,霍某于2013年、2015年两次分别支付张某3000元和5000元。
霍某明知余款应支付给张某,在长达近5年时间内,其以各种托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其余赔偿义务。
2015年8月,高唐县公安局对霍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立案侦查。同月,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霍某,并于11月11日向高唐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霍某亲属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了赔偿款13.5万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应执行部分并对被告人霍某表示谅解。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